索引号 | 640522001/2017-71846 | 文号 | 海政办发〔2017〕138号 | 生成日期 | 2017-07-05 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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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政府办 |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原县食品药品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食品药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5日
海原县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
2.1 海原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2.2 海原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3 乡镇(管委会、街道办)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3 预报预警
3.1 监测预报
3.2 分级标准
3.3 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3.4 预警行动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信息报告
4.2 先期处置
4.3 响应启动
4.4 响应措施
4.5 现场处置
4.6 信息发布与舆情指导
4.7 社会动员
4.8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5.2 经费保障
5.3 物资保障
5.4 通信保障
5.5 治安保障
5.6 医疗卫生保障
6 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置
6.2 总结评估
7 日常管理
7.1 宣教培训
7.2 预案演练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7.4 责任与奖励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8.2 以上、以下的含义
8.3 名词术语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领导和规范我县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海原县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中卫市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在食物(食品)养殖、种植、生产加工、仓储、运输、流通、餐饮消费和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发生的下列突发事件:
1.3.1本预案规定的I~Ⅳ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3.2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3.3跨乡镇行政区域、跨多个环节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1.3.4海原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处置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主要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以及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主要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在正常使用中造成公众死亡,出现严重群体不良反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
1.4工作原则
1.4.1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为预防和控制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建立、完善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
1.4.2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根据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
1.4.3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快速反应、果断处置的应急管理工作机制,落实各自的职责;
1.4.4反应及时、运转高效。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迅速反应,科学决策,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4.5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将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2 组织体系
2.1海原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海原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下设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县委、政府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以上(Ⅲ级以上,含Ⅲ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或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出现复杂情况,超出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和工作职责时,由中卫市、自治区应急委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必要时由县长担任
副总指挥:县政府办主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县卫计局局长
成 员:县委办副主任、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编办主任、发改局局长、财政局局长、农牧局局长、教体局局长、卫计局局长、 民政局局长、住建局局长、文广局局长、国环局长、商经局局长、民族宗教局长、粮食局局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政府主要负责人。
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将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组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原因调查、监督检查、医疗救治、维护稳定、新闻宣传、善后处置七个工作组:
(1) 综合协调工作组
组 长:县政府办主任
副 组 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财政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突发事件发生地乡镇(管委会、街道办)政府
主要职责: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上传下达,文件起草,工作汇报,掌握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信息动态;协调医疗机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处理工作;负责应急救援车辆、装备调配,提供必要的应急经费保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2) 原因调查工作组
组 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县卫计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卫计局、公安局、相关部门、突发事件发生地乡镇(管委会、街道办)政府
主要职责: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开展流行病学和卫生学调查工作,对突发事件致病因素展开调查,查明突发事件原因,并对突发事件影响予以评估,作出调查结论,提出控制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对突发事件发生单位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3) 监督检查工作组
组 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副组长:县卫计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卫计局、公安局、相关部门、突发事件发生地乡镇(管委会、街道办)政府
主要职责:由突发事件环节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相关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单位配合,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调查、取证和处理,迅速采取措施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突发事件现场开展流行病学和卫生学调查;监督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原料、及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4) 医疗救治工作组
组 长:县卫计局局长
副 组 长:县卫计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突发事件发生地乡镇(管委会、街道办)政府
主要职责:由县卫计局牵头,结合突发事件病因调查情况,组织协调相关医疗机构负责制定最佳救治方案,对突发事件伤害人员进行救治,防止伤病患者病情恶化及疫情发生;妥善处置死者遗体,做好死者家属安抚工作,防止激化矛盾;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5) 维护稳定工作组
组 长: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副 组 长:突发事件发生地乡镇(管委会、街道办)政府主 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政府
主要职责:由县公安局牵头,负责指导组织突发事件发生地现场警戒和秩序维护,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6) 新闻宣传工作组
组 长:县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副 组 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突发事件发生地乡镇(管委会、街道办)政府
主要职责:组织突发事件处置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有关突发事件处置的重要信息经由县委宣传部审核,由应急指挥部统一发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7) 善后处置工作组
组 长:突发事件发生地乡镇(管委会、街道办)政府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民政局、卫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教体局、民族宗教局、突发事件发生地乡镇(管委会、街道办)政府
主要职责:根据事件调查报告相关内容认定事故责任;负责统计伤病患者信息等情况,配合相关部门根据评估鉴定结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伤病患者进行赔偿;做好伤病患者、死者家属安抚工作,防止激化矛盾;指导突发事故单位对受到污染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物品、场所进行清洗、消毒、销毁等卫生学处理工作;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涉案地派出所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2.1.1 应急指挥部具体职责
(1) 研究确定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工作规则、处理系统和保障体系;
(2) 研究确定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的重大问题;
(3) 负责领导、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确保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快速有效开展。必要时,统一组织协调当地武警、消防中队参加突发事件救援;
(4) 督促突发事件发生地相关部门做好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5) 及时将突发事件动态及救援情况上报中卫市党委、政府和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
(6) 提出启动或终止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应急响应的建议。
2.1.2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新闻宣传单位做好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2) 财政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资金保障管理;
(3) 教体局:负责协助市场监督、卫计等部门对学校饮用水、食堂、学生营养餐造成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原因调查及组织应急处理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中卫市教育局和自治区教育厅;根据突发突发事件性质和调查结果,对有关责任单位进行通报;及时向各学校通报突发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并督促认真开展防控工作;
(4) 农牧局: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调查,依法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负责组织对畜禽屠宰点单位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注水肉、病害肉等源头查处工作;
(5)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加工、市场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事件现场监督检查、行政控制、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
(6) 住建局:协助有关部门对建筑工地食堂等处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原因调查及善后处理事宜;
(7) 民政局:协助有关部门对敬老院、养老院食堂等处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原因调查及善后处理事宜;
(8) 民族宗教局:协助有关部门对宗教活动场所食堂及集体聚餐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原因调查及善后处理事宜;
(9) 卫计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中的伤病患者医疗救治和技术支持;依法开展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原因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0) 公安局:受理相关报警并及时向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情况;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嫌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事件发生地公安派出所维护社会稳定。
(11) 国环局:负责因环境污染造成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或环境污染公害突发事件的违法行为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中卫市、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协调、指导突发事件发生地乡镇(管委会、街道办)政府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处理;负责受污染食品毒害机理的调查和环境污染治理。
(12) 粮食局:负责组织粮油收购、储存、运输环节造成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原因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13) 商经局:负责协调、组织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生活必需品的供应。参与流通领域中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14) 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政府:对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负总责。根据本预案研究制定辖区内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具体情况启动辖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单位落实食品药品安全预防措施;负责本辖区一般性突发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和配合上级相关部门对突发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任务。
2.2 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常设值班工作电话为0955—4011804。
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在县应急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分类管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落实突发事件预防、预警措施;编制和执行相关应急预案;依据自治区、中卫市应急体系总体规划落实应急体系建设任务和目标、预案演练活动、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指导、监督基层组织和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总结评估应急管理工作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指导全县各部门、乡镇(管委会、街道办)政府做好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承担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接到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或发生较大以上(Ⅲ级以上,含Ⅲ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或分析研判灾害发展趋势、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立即向县委、政府、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根据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突发事件现场;落实事件处置工作中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值守应急工作。
2.3 乡镇(管委会、街道办)政府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政府按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参考本预案,建立健全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和应对工作。
2.4专家组
由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建立海原县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从专家库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县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为较大以上(Ⅲ级以上,含Ⅲ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3 预报预警
3.1监测预报
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各相关单位,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要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及时对可能引发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隐患排查整改,不能消除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县委、政府和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3.2分级标准
报告县委、政府和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信息要按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注明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级别。
3.2.1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其中分级标准为:
1.一般事件级别(Ⅳ级)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突发事故中毒人数在30—99人,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2.较大事件级别(Ⅲ级)
(1)突发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内2个以上县(区)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突发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中卫市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3.重大事件级别(Ⅱ级)
(1)突发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自治区的2个以上设区市级行政区域的;
(2)1起食物中毒突发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3)1起食物中毒突发事件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
4.特别重大事件级别。(Ⅰ级)
(1)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定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3.2.2 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其中分级标准为:
1.一般事件级别(Ⅳ级)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的;
(2)药品群体不良反应发生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且有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
(3)县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
2.较大事件级别(Ⅲ级)
(1)事件危害较为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
(2)超出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水平的;
(3)药品群体不良反应发生人数20人以上、30人以下,且有较为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
(4)中卫市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
3.重大事件级别(Ⅱ级)
(1)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区)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药品群体不良反应发生率高于已知发生率2倍以上;不良反应发生人数30人以上、50人以下,且有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或伴有滥用行为的;
(3)出现死亡病例的;
(4)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的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
4.特别重大事件级别(Ⅰ级)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对全区或其他省区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发生跨地区(港澳台)、跨国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3)出现药品群体不良反应的人数超过50人,且有特别严重不良事件(威胁生命,并有可能造成永久性伤残和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发生,或伴有滥用行为;
(4)出现3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5)国务院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认定的特别重大药品医疗器械安全事故。
3.3 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后,要组织会商或进行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一般(Ⅵ级)和较大级别(Ⅲ级)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向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管委会、街道办)通报,督促和指导按照相应预案做好处置工作;对可能引发较大级别以上(Ⅲ级以上,含Ⅲ级)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及时报告县应急委,并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提出预警信息发布方案,并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同时,向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
3.4 预警行动
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可能导致较大级别以上(Ⅲ级以上,含Ⅲ级)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测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县应急委或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协调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管委会、街道办),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并及时向县应急委和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动态报送有关信息。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信息报告
(1)对较大级别以上(Ⅲ级以上,含Ⅲ级)突发事件或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较大级别以上(Ⅲ级以上,含Ⅲ级)的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发生地乡镇(管委会、街道办)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及应急工作机构接到事件报告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向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应急办报告信息。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2)突发事件发生地乡镇(管委会、街道办)政府和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向县人民政府首报突发事件信息同时,按照上述规定联络员范围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如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应急处置联络员包括:县人民政府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随同前往的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或应急办主任;突发事件发生地乡镇(管委会、街道办)政府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随同前往的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和相关负责人均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络员。
4.2 先期处置
对较大级别以上(Ⅲ级以上,含Ⅲ级)突发事件或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较大级别以上(Ⅲ级以上,含Ⅲ级)的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发生地乡镇(管委会、街道办)政府和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4.3 响应启动
按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级,依次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事件。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及其情况变化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成的损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已扩大,需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自治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会同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向自治区应急委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经批准,由自治区应急委宣布启动Ⅰ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自治区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和指挥自治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和有关地区、部门、单位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视情况,自治区应急委向国务院或有关部委提出支援或委派工作组来宁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2)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Ⅱ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自治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会同自治区政府应急办(总值班室)向自治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由自治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自治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突发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Ⅲ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中卫市人民政府或市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请求自治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一般(Ⅳ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县人民政府或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请求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4 响应措施
4.4.1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紧急处置措施
(1)发生Ⅰ级、Ⅱ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措施
接到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研究确定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方针、政策、工作规则、处理系统和保障体系;及时将突发事件动态及救援情况上报中卫市应急委和自治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发生Ⅲ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措施
接到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研究确定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工作方针、政策、工作规则、处理系统和保障体系;及时将突发事件动态及救援情况上报中卫市应急委和自治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或终止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应急响应的建议。
(3)发生Ⅳ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措施
接到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立即安排指挥部办公室协助配合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突发事件动态及救援情况及时上报中卫市应急委和自治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4.4.2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紧急处置措施
(1)发生Ⅰ级、Ⅱ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措施
接到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调查确认、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结果,立即向县应急委报告。
(2)发生Ⅲ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措施
接到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调查确认、对突发事件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结果,向县应急委提出启动响应级别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按照预案迅速落实应急处理工作。
(3)发生Ⅳ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措施
接到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应急指挥部,同时协调、配合乡镇(管委会、街道办)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4.4.3各工作组紧急处置措施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突发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突发事件危害:
(1)医学救治。县卫计局要有效利用医疗资源,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有条件的医疗机构。
(2)现场处理。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卫计局、农牧局和住建局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责令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或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相关产品,责令生产经营者进行清洗消毒;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及用于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产品、原料、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3)流行病学调查。县卫计局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与抽样检测,尽快查找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4)应急检验检测分析评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卫计局、农牧局等有关部门应组织对引发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产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提交科学检验检测报告,为事件调查提供技术支撑;检验后确定没有安全问题的产品的予以解封。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突发事件发展趋势、预测突发事件后果,为制定突发事件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突发事件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受污染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控制,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与环境,次生、衍生突发事件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事件调查。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展开事件调查工作,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迅速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立案侦查工作。
(6)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及原料,农牧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卫计局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4.5 现场处置
由县人民政府设立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事件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必要时,请求中卫市、自治区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4.6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1)按照分级响应原则,较大(Ⅲ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或现场指挥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突发事件信息,一般(Ⅳ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种类及次生、衍生灾害监测和预警情况;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件区域交通管制情况及临时交通措施;事件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7 社会动员
(1)县人民政府或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2)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或重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必要时请求邻近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突发事件发生地提供援助。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根据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发展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明确专门人员,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4.8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4.8.1 响应级别调整
(1)级别提升。当突发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药品安全突事件时,可相应提升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突发事件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突发事件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8.2 响应终止
(1)应对较大(Ⅲ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市应急办提出建议,由中卫市人民政府或市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2)应对一般(Ⅳ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工作基本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应急办提出建议,由县人民政府或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终止应急响应的条件: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药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突发事故隐患消除。
5 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队伍建设,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应急处置专家库;县人民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所需的医务、公安、交通等人员保障。各相关单位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等。
5.2 经费保障
强化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落实制度,保证应对处置需要。县财政局负责保障县级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资金,该资金由县财政局和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共同管理。
5.3 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必要时由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
5.4 通信保障
建立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县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5.5 治安保障
公安局要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严厉打击干扰、阻碍行政部门执法、暴力抗法和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法规等宣传教育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向事件可能蔓延到的地方人民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件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5.6 医疗卫生保障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的,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卫计部门抽调医疗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6 恢复重建
6.1 善后处置
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征用补偿、救援物资供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件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6.2 总结评估
(1)较大及较大以下(Ⅲ级及Ⅲ级以下)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应急指挥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突发事件发生地乡镇(管委会、街道办)政府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形成处置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报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突发事件发生地乡镇(管委会、街道办)政府提交的处置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工作意见,形成工作报告报县政府应急办,并抄送各成员单位。
7 日常管理
7.1 宣教培训
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 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每年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少于1次。
7.2 预案演练
由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7.3 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后,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印发。
(2)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应急预案后,报县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县政府应急办备案。
(3)当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有关法律法规被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演练和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预案。
7.4 责任与奖励
对在应对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事件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8.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物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物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食用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指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辅助作用;其目的是:
(一)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缓解;
(二)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功能补偿;
(三)生理结构或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支持;
(四)生命的支持或维持;
(五)妊娠控制;
(六)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诊断目的提供信息。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