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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1/2017-71841 文号 海政办发〔2017〕162号 生成日期 2017-08-23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政府办
 海政办发〔2017162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金融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3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目的及依据

1.2工作原则

1.3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2.1组织指挥体系

2.2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制度

3.2预警系统建设

3.3预警信息处理

    4 突发事件等级界定

4.1界定原则

4.2等级划分

    5 应急响应

5.1响应程序

5.2信息报告

5.3处置措施

5.4新闻报道

    6 后期处置

6.1后续工作

6.2责任追究及处罚

6.3评估与总结

6.4奖励与表彰

    7 应急保障

7.1通讯保障

7.2文电运转

7.3技术保障

7.4安全保障

7.5人力资源保障

    8 附则

 

 

 

1 总则

1.1目的及依据

为预防或最大程度地减少金融突发事件给金融业及其他产业带来的经济损失,预防或最大程度地减轻金融突发事件给金融消费者权益带来的损害,维护海原县金融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监督管理法》《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结合海原县情和金融业的特点,坚持依法、快速、高效、稳妥的原则。

(2)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保守国家秘密,对于涉密事项应严格遵守保密法规,不得泄漏。

(3)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按照统一指挥、措施得力,

政府协调、部门联动的原则组织实施,各部门、各机构应按照自身的权限和职责各司其职,服从指挥。

(4) 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按照明确责任,信息共享、

维护稳定的原则展开处置,各部门、各机构应统一认识,顾全大局,科学决策,依法处置。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具有影响全县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突发性银行事件。具体包括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突发性挤兑金融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金融机构正常经营和提供正常金融服务的事件。本预案所称金融包括在我县境内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农业银行、宁夏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人寿公司、财险公司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2.1组织指挥体系

海原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下设县金融突发事件指挥部。在县委、政府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县金融突发事件方面的以及管理工作,统一指挥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长: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

副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确定(一般是涉事银行、保险公司主要负事人)单位负责人担任。

指挥部成员:政府办公室、发改局、财政局、宣传部、文广局、公安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各银行、保险公司及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必要时,视突发事件情况调整指挥部成员的组成。领导小组为非常设机构,但组成人员相对固定并工作岗位变化及时调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兼。

2.2 各成员单位职责:

领导小组的职责:统一领导和指挥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协调海原县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决定重大的处置措施和新闻报道的重大事项;负责处置工作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决策。

领导小组成员部门的职责:各成员部门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负责处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应急工作事务,并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建议和措施,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金融突发事件预案的拟定、修改和报送工作;接收、处理、上报、通报有关信息资料;收集、保管有关档案资料;组织协调有关工作;组织人员参加处置突发事件的相关培训,并组织预案的演练;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金融机构的职责:金融机构应当在其内部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针对因清偿性、流动性以及灾难性等原因引起的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并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一起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人民银行中卫中心支行及中卫市银监分局备案。

各成员单位职责:

1)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将报送的金融突发事件情况及时海原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向中卫市人民政府、人民银行中卫市中心支行、中卫市银监分局金融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及时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县公安局: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公安机关派出警力参与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查处犯罪行为;协助县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和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维护运行秩序,防止出现群体事件,保证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3)县发改局:负责分析县内外经济形势和金融突发事件对宏观经济安全运行产生的影响,对事件的进一步发展进行预测、预警,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提出宏观政策建议。

4)县财政局:参与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做好相关工作。

5)县政府法制办:研究处置金融突发事件中有关涉法问题,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6)宣传部、文广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金融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及突发事件所涉及的金融机构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规定参与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制度

县政府办会同县内各金融机构,负责金融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工作,主要包括应急保障设施技术建设、人员骨干培训、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本预案的演练、修订,有效收集、整理及分析相关信息,及时向县政府提出方案、意见和建议等。

3.2 预警系统建设

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街道办)、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金融突发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向有关机构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逐步实现监测的信息化、科学化。重要信息及时报告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3.3预警信息处理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有关部门报送信息的汇总和分析,对本辖区影响金融稳定的各类安全问题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人民银行中卫中心支行和中卫银监分局报送有关信息。

突发事件等级界定

4.1界定原则

当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所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应按相对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突发事件随时间推移升级后,按升级后级别的程序处理。

4.2等级划分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

金融机构发生的,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省(区、市),有可能影响全国范围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突发性挤兑金融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全系统金融机构正常经营和正常金融服务的事件。

2)重大突发事件(II级)

金融机构发生的,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有可能影响全区范围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突发性挤兑金融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全系统金融机构正常经营和正常金融服务的事件。

3)较大突发事件(III级)

金融机构发生的,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市、镇),有可能影响全地区()范围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突发性挤兑金融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全系统金融机构正常经营和正常金融服务的事件。

应急响应

5.1响应程序

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

事发金融机构启动本机构预案自救,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人民银行中卫中心支行及中卫银监分局;县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处置预案,并上报中卫市人民政府、人民银行中卫中心支行和中卫银监分局启动预案。

2)重大突发事件(II级)

事发金融机构启动本机构预案自救,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及中卫银监分局;县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处置预案,并上报人民银行中卫中心支行和中卫银监分局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3)较大突发事件(III级)

事发金融机构启动本机构预案自救,同时报告县人民政

府、人民银行中卫中心支行和中卫银监分局;县人民政府启动本级应急处置预案,并上报人民银行中卫中心支行和中卫银监分局。

5.2信息报告

5.2.1信息报告的基本原则

1)及时性:最先获悉金融突发事件发生信息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按规定报告相关部门或机构。

2)准确性: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腌断。

3)规范性:报告内容要规范。

5.2.2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件所涉及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

2)事件的发生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

3)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经及拟进一步采取的应对措施。

4)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5.2.3信息报告及发布的一般程序

1)发生金融突发事件后,事件发生的机构应立即向其上级机构、县人民政府报告。

(2)县人民政府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情况报告或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突发事件后迅速电话报告人民银行中卫中心支行和中卫银监分局,同时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并于当天提交书面报告。

3)发生金融突发事件后,应急办公室和宣传部门及涉事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统一向社会发布信息。

5.2.4信息报告的时限要求

1)发生I级突发事件,事件发生机构应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应在1.5小时内向人民银行中卫中心支行、中卫银监分局和中卫市人民政府报告。

2)发生II级突发事件,事件发生机构应在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应在2小时内向人民银行中卫中心支行、中卫银监分局和中卫市人民政府报告。

3)发生III级突发事件,事件发生机构应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应在3小时内向人民银行中卫中心支行、中卫银监分局报告。

5.2.5信息通报的要求

县人民政府应与人民银行中卫中心支行、中卫银监分局保持信息沟通。

5.3处置措施

5.3.1金融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金融机构应立即根据其内部有关应急处置的制度规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进行自救处理,包括采取行内调剂、股东援助以及同业借款等紧急资金调配措施。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

同时,金融机构内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在突发事件发

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向县人民政府、人民银行中卫中心支行及中卫银监分局报告。

5.3.2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1)海原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及时与人民银行中卫中心支行、中卫市银监局、海原县公安局、宣传部等机构取得联系,在海原县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下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置。

2)领导小组的各成员部门应根据本预案各司其职,利用本部门的业务资源、专业技术和工作经验积极提出应急处置建议,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处置工作。

5.4新闻报道

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和实际需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宣传部、文广局负责向公众披露有关信息,或通过有关媒体对突发事件进行适当报道,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后期处置

6.1后续工作

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构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帮助金融机构恢复正常营业秩序,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正面宣传报道工作,把握正确的媒论宣传导向,最大程度地降低突发事件给金融机构和受波及地区社会经济带来的不良影响。同时,政府办应积极与人民银行中卫中心支行、中卫市银监分局协调,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密切关注金融突发事件预警系统的监测变量,严防突发事件出现反复。

6.2责任追究及处罚

1)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对事件的原因及

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根据对有关人员的责任调查结果,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分别采取行政处分、党纪处分乃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罚措施。

2)金融机构未预先制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或者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未及时向人民银行中卫中心支行、中卫银监分局报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监督管理法》采取下列措施:负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金融工作。

6.3评估与总结

1)海原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对突发事件及处置工作进行评估与总结,将书面总结报告逐级上报,并根据总结,修改完善本预案。

2)县政府办应针对突发事件处置过程暴露出的问题

修改或完善监管措施、评级体系和风险预警机制,并提出完善相关法规建议,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应对突发事件的培训。

6.4奖励与表彰

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表现突出、贡献巨大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奖励与表彰。

应急保障

7.1通讯保障

1)海原县人民政府应确保与人民银行中卫中心支行、中卫银监分局保持必要的联系。

2)海原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应集中

掌握领导小组成员联系电话及电子邮件,并确保信息畅通。

3)海原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与县财政局、人民银行中卫中心支行等有关部门保持畅通的通讯联系。

7.2文电运转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应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畅通,不得延误。

7.3技术保障

1)各有关机构和部门应确保本系统的计算机设备及

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2)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3)对要害岗位的人员,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

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因人员的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

正常运行。

4)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7.4安全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7.5人力资源保障

1)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应积极组织人员参加银监会、宁夏银监局举办的培训班,提高预警处置能力。

2)政府办应定期对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

断完善本部门的应急预案。

附则

8.1本预案由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8.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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