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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索引号 640522001/2017-71840 文号 生成日期 2017-08-23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政府办

  海原县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提高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我县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根据《国家重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三)适用范围。

1.一般处置。

(1)一次造成死亡1-2人的道路交通事故;

(2)一次造成重伤人10以下或死亡1人、重伤7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

(3)一次造成财产损失不足6万元的道路交通事故。

2.重大处置。

(一)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一次造成重伤人11以上或死亡1人重伤8人以上或死亡2人重伤5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一次造成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的道路交通事故。

3.特大处置。

(一)一次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一次造成多人伤亡切影响重大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一次造成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涉外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五)因交通事故引发群体性事故导致集结人数较多,影响重大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工作原则。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是公安机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在县政府和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领导和业务指导下发挥主力军作用,协同各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服从指挥,协同作战,保证处置工作高效、快速、有序进行。

二、组织体系

(一)县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县人民政府突发事故应急管理委员会下设县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在县委、县政府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 指 挥:王  波  县委常委、公安局局长

副总指挥:张  鹏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成    员: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县武装部、县卫计局、县住建局、县委宣传部、县文广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供电局、县宗教局、县交通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电信、联通、移动公司负责人。

县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将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组开展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行动处置指挥部。

组  长:金  武  县公安局副局长

副组长:赵东铂  消防大队大队长

  申  涛  县武警中队中队长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

主要职责:负责各种应急力量的调动、协调,审定现场指挥部的处置方案、传达总指挥部的命令和接受现场指挥部的报告、请求等

2.武装力量指挥组。

组  长:赵建云  县武装部

  申  涛  县武警中队中队长

成员单位:县县武装部、武警中队

主要职责:负责武装力量的调动、指挥等

3.情报信息组。

组  长:罗廷朝  县公安局政委

副组长:贾荣祖  县公安局指挥中心主任

  金正礼  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大队长

  石万忠  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主任

  马  军  县公安局办公室副主任

主要职责:负责情报信息的收集、分析,为行动处置、防范工作提供情报支持

4.救援救护组。

组  长:卢俊福  县卫计局

  杨正军  县住建局

        赵东铂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成员单位:县消防中队、县卫计局、县住建局

主要职责:负责救援、救护力量的调动、协调等工作

5.救援物资组。

组  长:李  云  县财政局局长

       冯国虎  县民政局局长

成员单位:民政局、财政局

主要职责:负责保障事发现场所需的各类急救物资

6.新闻报道组。

组  长:刘风贵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副组长:李存福  县文广局副局长、电视台台长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文广局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全程的新闻报道、新闻管制、宣传口径等

7.通信保障组。

组  长:施  磊  县电信局公司经理

副组长:黄宗前  县公安局警务保障室主任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电信局

主要职责:负责事发地无线通信的调配管理、总指挥部和各职能组之间与现场指挥部及武警等支援力量间的无线联络,需要时负责将现场图像向总指挥部进行传输,并负责对互联网的监视、过滤有害信息等

(二)县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县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是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金武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田玉成兼任。办公室常设值班工作电话为0955-4011130、4013045。

县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在县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县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分类管理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协调组织成员单位排查、治理和监控突发事故风险隐患;落实突发事故预防、预警措施;编制和执行相关应急预案;依据县应急体系总体规划落实应急体系建设任务和目标、预案演练活动、业务培训和科普宣教工作;指导、监督基层组织和单位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总结评估应急管理工作和突发事故处置工作;指导县应急委对应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做好相关突发事故应对工作;承担县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接到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或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事故后,县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会商或分析研判灾害发展趋势、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和处置措施等工作建议;根据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到指定地点集结或赶赴突发事故现场;落实事故处置工作中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值守应急工作。

(三)专家组。县公安局 (本预案涉及的责任主体单位)成立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特别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三、预报预警

(一) 监测预报。县公安局要加强对重大危险路段的监测监控,及时对可能引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风险隐患进行排查整改,不能消除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县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

(二)预案按事故级别选择以下人员与单位参与处置。

1.一般处置力量构成。由公安局交警大队牵头,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人、办案人员到达现场处置,必要时要求事故发生地乡镇及公安派出所参加。

2.重大处置力量构成。由公安局牵头,分管副县长、安监、公安、交通、卫计及事故发生地乡镇等部门人员到达现场处置,邀请区、市相关单位参加。

3.特大处置力量构成。由县人民政府牵头,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各相关部门、乡镇人员均要到达现场处置,必要时邀请检、法等单位参加。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1.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地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及应急工作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及时向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委总值班室、政府应急办报告信息。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故处置进展情况,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

2.事故发生后,相关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和县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向县人民政府首报突发事故信息的同时,要按照上述规定的联络员范围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出发时间、到达现场时间或拟到达现场时间。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应急处置联络员包括:事发地管委会,乡镇、管委会、街道办赶赴现场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随同前往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或应急办主任;县专项指挥部各成员或成员单位负责人及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赶赴现场的县有关部门处置联络员。

(二)先期处置。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突发事故,事发地管委会,乡(镇)、街道办和相关单位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按照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

(三)响应启动。按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可控性、严重性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四级,依次分别对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事故。

应急响应启动后进行相应调整,可视事态发展及其情况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相过度造成损失。事故有扩大趋势或已扩大,需启动高级别的应急响应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

1.I级响应。发生特别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突发事故报告上一级发生特别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时,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会同政府应急办向县应急委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经批准,由县应急委宣布启动I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应急委统一领导和指挥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和有关管委会,乡(镇)、街道办,部门(单位)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2.Ⅱ级响应。发生重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时,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紧急会商或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后,会同政府应急办向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提出预案启动和响应级别建议,由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发地管委会,乡(镇)、街道办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Ⅲ级响应。发生较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时,事发地乡镇、管委会,街道办或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由事发乡镇、管委会、街道办或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发地管委会,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Ⅳ级响应。发生一般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时,事发地管委会,乡(镇)、街道办或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故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各管委会,乡(镇)、街道办应急指挥机构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必要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发地管委会,乡(镇)、街道办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四)响应措施。

1.现场抢险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事故发生地乡镇乡镇长任组长。主要任务是及时联系、组织当地公安派出所、消防、武装、民政、交通、卫生等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及时了解、控制现场情况,搞好现场警戒,维护现场秩序,及时抢救、转移受伤人员,随时与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保持联系,确保信息畅通。

2.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负责,县卫生局局长任组长,各医疗、医药单位负责人任副组长。主要任务是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车辆赶赴现场,设立现场临时抢救中心,及时抢救、转移受伤人员,调动医疗人员、器械、药品参加伤员抢救工作。

3.事故调查组:由县公安局负责,县公安局政委任组长、分管交警、治安的副局长任副组长。主要任务是组织交警、消防及当地公安派出所搞好现场警戒,维护现场秩序,疏导现场周围交通,会同有关部门清理事故现场,扑灭为灾,排除险情,恢复道路交通秩序,并进行现场勘查、取证、调查事故原因,积极参加救护工作。现场勘查可根据需要商请市安监局、县人民检察院和县监察局派员参加。

4.舆论引导组:由县委宣传部副部长任组长,抽调公安、文广、交通及事故发生地乡镇等部门的“闻发言人”参与,主要任务是负责与采访事故的记者等新闻工作者交流,做好接待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与新闻宣传方向,掌握宣传动态,做好舆情应对。

5.善后处理组:由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牵头,事故发生地乡镇乡镇长任组长。商请人民法院、公安交警、事故发地乡镇、保险公司、事故车辆单位或主管部门、事故当事人常住乡镇及事故当事人或代理人参加。主要任务是转移、安置因道路交通事故受损失的群众,接待和安置参加事故处理的遇难者家属,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和遇难人员的善后理赔处理工作,民政部门做好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及救助工作。

(五)现场处置。由事发乡镇、管委会,街道办设立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参与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与分配援助物资等。必要时,  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六)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1.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突发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相关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发言人或现场指挥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          

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的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事故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七)社会动员。

1.事发地管委会,乡(镇)、街道办或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根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故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2.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事发地管委会,乡(镇)、街道办或相应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邻近的管委会,乡(镇)、街道办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3.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根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展情况,向社会公布志愿服务需求指南,明确专门人员,及时开通志愿服务联系电话,统一接收志愿者组织报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引导志愿者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八)响应终止。

1.应对特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群众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政府应急办提出建议,由政府应急委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2.应对较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基本结束后,各管委会,乡镇、管委会,街道办提出建议,由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3.应对一般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基本结束后,事发地管委会,乡镇、管委会,街道办提出建议,由事发地乡镇、管委会,街道办或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五、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对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良好的应急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

(二)强化落实。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对工作所需经费落实制度,保证处置需要。

(三)物资保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设施、设备、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四)通信保障。建立应急救援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完善应急救援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处置过程治安保障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五)治安保障。公安部门要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应急处置中的重要目标和危险区域施治安、警戒和交通道路管制

(六)医疗卫生保障。卫计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六、恢复重建

(一)善后处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管委会,乡(镇)街道办及有关单包括人员安置、抚恤补偿、保险理赔、环境污染消除、灾后重建、危险源监控和治理等措施,防止事故造成次生、衍生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二)总结评估。

1.特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县应急委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总结;较大及较大以下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管委会,乡镇、管委会、街道办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处置突发事故专项工作报告,报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办公室。

3.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事发地管委会,乡镇、管委会、街道办提交的处置突发事故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工作的意见,形成工作专报报政府应急办,并抄送各成员单位。

七、日常管理

(一)宣教培训。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各管委会,乡镇、管委会、街道办要建立健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每年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少于1次。  

(二)预案演练。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三)预案管理与更新。

1.本预案由县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部门(单位)制定,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2.各乡镇、管委会、街道办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3.各部门(单位)要根据预案演练时发现的问题、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

(四)责任与奖励。对在应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工作中

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事故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工作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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