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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1/2017-71839 文号 海政办发〔2017〕165号 生成日期 2017-08-23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政府办
 海政办发〔2017165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重污染

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3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录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2.2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

2.3 专家组

2.4 监测预警组

2.5 督导考核组

预警与应急响应

3.1 分级标准

3.2 预警发布与解除

3.2.1 预警发布 

3.2.2 预警解除

3.3 应急响应

3.3.1 应急响应分级

3.3.2应急响应启动

4 监测与应急措施

4.1 建立联合会商制度

4.2 分级响应及应急措施

5 信息报送与发布

6 监督检查

6.1 应急监督检查

6.2 公众监督

7 总结评估

8 应急保障

8.1组织保障

8.2经费保障

8.3物资保障

8.4 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8.5 通信与信息保障

8.6 医疗卫生保障

8.7 制度保障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宣传

9.2 预案培训

9.3 预案演练

9.4 预案修订

10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海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联防联动能力,及时有效防范、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2013504号)、《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卫政办发〔2014193号)等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海原县境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加强预警、部门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加强对全县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成立海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县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总指挥长:由县长担任。

副指挥长: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担任。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发展改革局、县文体广电局、县司法局、县政府应急办、县公安局、县教体局、县交通局、县气象局、县监察局、县住建局、县国环局、县财政局等。

职责分工:

县委宣传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新闻部门媒体播报相关新闻,加强对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管理,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客观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县政府应急办:负责掌握和报告重大、特大污染天气情况和动态,指导全县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发改局、经合局:负责落实重污染企业在重污染天气时限产限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卫计局:负责重污染天气相关疾病的预防、监测和救治工作。

县教体局:负责发生重污染天气时各学校减少户外活动和听课等工作,指导督促做好教育机构健康防护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机动车临时限行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预案演练、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及人员培训等工作经费保障。

县国环局:负责应对重污染天气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助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职责,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会同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执法检查等各项业务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开展扬尘治理、露天焚烧等专项工作,监督落实拆迁、施工工地及渣土运输等扬尘污染防治,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县农牧局:负责组织指导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县气象局:组织制定重污染天气气象监测预警专项实施方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2.2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与国环局,办公室主任由国环局局长担任。办公室负责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研判、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 

    2.3 专家组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成立由各部门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主要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2.4 监测预警组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技术人员成立监测预警组,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方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向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测、预报数据信息,根据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实施预警,跟踪分析预警反馈信息。

  2.5 督导考核组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单位成立督导考核组,负责对各相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部门提出问责处理意见,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调查、应急效果评估以及损害调查评估等工作。

预警与应急响应

  3.1 分级标准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重污染天气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Ⅳ级)预警、黄色(Ⅲ级)预警、橙色(Ⅱ级)预警、红色(Ⅰ级)预警。

  蓝色(Ⅳ级)预警:经预测,未来1日将发生200AQI,发布该市蓝色(Ⅳ级)预警。

  黄色(Ⅲ级)预警:经预测,未来将发生连续3300AQI200,发布该市黄色(Ⅲ级)预警。

  橙色(Ⅱ级)预警:经预测,未来将发生连续3300AQI500时,发布该市橙色(Ⅱ级)预警。

  红色(Ⅰ级)预警:经预测,未来将发生1日以上AQI500时,发布该市红色(Ⅰ级)预警。

  3.2 预警发布与解除

3.2.1 预警发布

一旦预测未来将出现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办公室应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联合会商,确定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将预警信息报送市级或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

预警信息报送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AQI值范围及平均值、主要污染指标、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定性潜势分析。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不利于空气污染物稀释、扩散和清除的空气污染气象条件、主要污染指标,以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定性潜势分析。

  3.2.2 预警解除

  应急指挥办公室根据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信息,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专家进行会商,分析评估重污染天气的现状、潜势,当不满足已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向市级或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报送预警解除或降级信息。

全县预警解除或降级信息经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蓝色(Ⅳ级)预警可自动解除。

3.3 应急响应

3.3.1 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Ⅳ级)应急响应、黄色(Ⅲ级)应急响应、橙色(Ⅱ级)应急响应、红色(Ⅰ级)应急响应。

  3.3.2应急响应启动

1)应对特别重大污染天气,启动Ⅰ级响应。由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组织开展特别重大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应对工作结束后,由县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同意后,解除Ⅰ级响应。

2)应对重大污染天气,启动Ⅱ级响应。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重大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应对工作结束后,由县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应急指挥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3)应对较大污染天气,启动Ⅲ级响应。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较大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应对工作结束后,由县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应急指挥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4)应对一般污染天气,启动Ⅳ级响应。由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较大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应对工作结束后,由县应急指挥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县应急指挥决定终止Ⅳ级响应。

4 监测与应急措施

4.1 建立联合会商制度

环保、气象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会商制度,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监测及潜势分析工作,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中卫市环保局和海原县电视台,将重污染天气信息及时在全市、县电视台进行播报。

4.2 分级响应及应急措施

蓝色(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黄色(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体育课等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

  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

  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停止开放景观灯光。

  在尽量保证公众日常生活和区域交通运输正常运转的条件下,应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对主城区实行黄标车、无标车、三轮车以及摩托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机动车避开主城区行驶。

  对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和建筑拆除施工,采取围挡与覆盖措施,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1次以上,停止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1次以上。

严禁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焚烧等行为;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

橙色(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建议学校、幼儿园停止课间操、运动会等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

  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

  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材料;停止开放景观灯光。

  对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和建筑拆除施工,采取围挡与覆盖措施,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2次以上,停止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2次以上。

严禁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焚烧等行为;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

红色(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中小学、幼儿园停课;企事业单位根据情况实行弹性工作制;停止举办大型户外活动;缩短大型超市、商场的营业时间。

  倡导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

  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施工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优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材料;停止开放景观灯光。

  对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和建筑拆除施工,采取围挡与覆盖措施,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2次以上,停止渣土车、砂石车等易扬尘车辆运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作业频次2次以上。

  严禁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焚烧等行为;关停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排放不达标的餐饮单位。

  5 信息报送与发布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区、市应急办通报重污染天气的最新趋势,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的有关信息,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6 监督检查

  6.1 应急监督检查

  在应急期间与应急响应终止后的10日内,采用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重点对重污染天气情况下预警信息发布、机动车停驶限行、重点企业限产限排、停产停排、道路保洁、停止施工与拆迁、禁止露天焚烧和明火烧烤等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2 公众监督

  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进行责任追究。

 7 总结评估

红色(Ⅰ级)应急响应终止后10日内,督导考核组应及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措施落实以及应急效果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对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责任追究。根据调查评估结果,向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总结报告。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将应对重污染天气有关情况向各职能单位进行通报,对成员单位的人员、资金、物资、监测、预警、通信等提出应急保障调整要求。各有关单位应根据要求,落实相应的应急保障调整工作。

8  应急保障

8.1组织保障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组成技术支撑、督导考核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库,并做好业务培训。

8.2经费保障

县财政要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将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信息发布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及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工作资金,列入各职能部门预算。

8.3物资保障

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8.4 监测预警能力保障

加快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配备,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建设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报预警平台。

8.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确保信息通畅。

8.6 医疗卫生保障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8.7 制度保障

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或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宣传

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9.2 预案培训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9.3 预案演练

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组织机构、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  

9.4 预案修订

《海原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修订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修订:

  1.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2.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3.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10 附则

  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预案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专项实施方案,并报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企事业单位要制定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本预案由县国环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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