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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1/2017-71837 文号 海政办发〔2017〕167号 生成日期 2017-08-23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政府办

海政办发〔2017〕167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环境

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目录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故分类

2 应急指挥系统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系统

2.2  职责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的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发布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响应程序

4.2 信息发布与通报

4.3 指挥与协调

4.4 应急处置

4.5 新闻报道

4.6 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置

5.2 环境污染事故灾害调查评估

5.3 奖励与责任。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物资、装备保障

6.2 社会救助

6.3 治安保障

6.4 技术保障

6.5 经费保障

6.6 宣传教育

6.7 监督检查

7  附则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做好我县境内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防范、处置和善后工作,指导和规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人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废气、废水、固废(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电磁辐射,以及生物化学等环境污染、破坏事件;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其它严重污染事故等。

1.4 事故分类

根据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度不同,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可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性污染事故。

特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1)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2)有人员中毒死亡的;

(3)事故危害可引起大面积污染,跨县(市、区)的区域污染,并有迅速扩大或发展趋势的。

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1)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2)有人员出现明显中毒症状的;

(3)事故危害影响到周围地区、经自救或一般救援不能迅速予以控制,并有进一步扩大或发展趋势的。

较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1)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2)有人员出现中毒症状的;

(3)事故危害在一定范围内,经自救或组织救援能予以控制,并无进一步扩大或发展趋势的。

一般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千元以上、万元以下(不含万元)的环境污染事故。

2 应急指挥系统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系统。

县政府成立海原县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县政府主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主任、县国环局局长分别担任副总指挥,县宣传、安监、公安、消防、交通、卫计、市场监管、发改、监察、国环、水务、农牧、林业、供电、气象、文广等部门及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环局,负责日常工作,县国环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职责。

(1)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负责对全县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现场情况,研究突发环境污染与破坏事件的排除、减害工作方案、措施以及决定其他重要事项;统一协调和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处理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辖区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及其处理进展情况。

(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接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预案;负责召集协调各应急处理专业组和成员单位统一行动,及时了解和掌握事故处理进展情况,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处理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落实县委、县政府领导关于事故处理的指示和批示。

(3)县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国环局:负责制定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监测与环境危害控制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及时测定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产生污染的消除。

县安监局:监督检查各乡镇、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督促企业落实应急处理措施,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敬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保持污染事故发生地的社会治安稳定;负责做好事故发生地的交通管治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保障道路的畅通;负责对事件的责任人进行必要的监控,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县消防中队:负责制定泄漏和灭火扑救预案。负责事故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有关设备容器的冷却。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交通运输的应急预案,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县卫计局:负责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确定受伤人员专业治疗与救护定点医院;指导定点医院储备相应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配合做好相关监测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

县监察局:事故处理终结后,依据县环保局提供的终结报告及取证材料,追究环境污染事故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县水务局:负责堵塞有可能受污染的河道,或稀释有毒物质,控制有毒物质对下游地区的影响。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对河床的清理工作。

县农牧局:负责为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中农药沔染方面的技术鉴定,做好事故后的防治与补救工作。负责农药供销网点管理和农药安全使用教育。负责建立各行业的应急专业人员库,组织专业人员开展环境污染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的宣传、咨询活动,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县林业局: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为相关部门污染控制提供气象资料方面的支持。

县文广局:本着及时主动、正确引导、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做好对污染事故处理的新闻报道工作;

各乡镇政府:对辖区环境安全工作负总责。研究制定本辖区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根据县政府的部署启动辖区内的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落实环境安全预防措施;负责辖区内一般性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协助和配合县政府相关部门对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的监测与报告。

1.信息的监测: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能,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原则,负责环境污染事故的日常监管、监测和信息收集及评估工作。

2.信息的报送: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镇(乡)指定专人负责,每月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监测评估信息。遇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隐患及特殊情况立即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各相关部门和乡镇上报的信息后立即汇总,报经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批准,上报县政府。

3.2 预警预防行动。

(1)县直属部门或单位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或经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报道等其它途径得到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隐患,必须立即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对重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隐患,无论属于哪个部门主管,发现者发现后应第一时间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各职能部门应在上报信息的同时,指派有关人员对突发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源头或单位进行污染控制,以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

3.3 预警支持系统。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其职责范围,建立信息员制度,负责日常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整理、归类建档工作,保障信息的传递高效快捷。

3.4 预警发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海原县域内环境污染事故的预警,由海原县人民政府发布。

4 应急响应与处置

4.1 响应程序。

事故报告。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有权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2)对群众举报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无论属于哪个部门主管的,由接报部门立即向当地应急指挥部报告。

(3)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所在地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对污染事态进行控制,报告中应明确表述出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类型及初步预测的污染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等。责任报告单位必须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发展和处理进程等,做初次报告、进展报告和总结报告。

海原县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电话设在县国环局,并向全县公布该号码。

响应程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有关污染事故的报告后,应立即向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汇报,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由县长或主管县长宣布启动本预案,召集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迅速了解、掌握事件发生的具体地点、时间、原因、人员伤亡情况、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件发展的趋势等,迅速制定事故处理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随时向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的最新进展情况。

一般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由事发地乡镇负责,启动各自的应急预案,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

跨乡镇的一般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由县应急处理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4.2 信息发布与通报。

(1)信息发布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向社会及时、准确、全面发布环境污染事故的有关信息。要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防止产生负面影响。

(2)事故通报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下游及可能波及的周边城市通报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情况,做好防范污染事件危害、蔓延的预防工作。

4.3  指挥与协调。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医疗救治组、环境调查组、环境监测组、警戒监控组、后勤保障组、信息宣传组6个工作组,污染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及各组立即开始运转,组织指挥和协调相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置。

医疗救治组:由县卫计局和各医疗单位组成。负责制订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和抢救工作,督促检查医疗机构落实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环境调查组:由县国环局、水务、农牧、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和取证,主要调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以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污染源种类、数量和性质,事故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及可控性;提供应急处置措施建议;协助有关单位做好人员撤离、隔离和警戒工作;立案调查事故责任。

环境监测组:由县国环局、卫计局、疾控中心等部门组成。负责污染物的现场快速定性分析,对环境污染物的性质、危害程度做出准确的认定,为应急处理提供依据,并提出修复的建议措施等。一般情况下,水污染在4小时内,气污染在2小时内定性检测出污染物的种类及其可能的危害;24小时内定量检测出污染物的浓度、污染的程度和范围,并发出监测报告。

警戒监控组: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交通局组成。负责布置安全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危险区域,在人员疏散区域进行治安巡逻,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监控。

后勤保障组:采用有线和无线及特殊情况下应急通讯方式,确保通讯畅通,实现信息的双向交流;应急处理人员、设备的运输根据实际情况由应急指挥部协调公安、交通部门,确保道路畅通无阻,应急处理人员、设备及物资及时到达现场;物资供应由负责救援物资的部门足量供给。通讯保障由电信、移动、联通等公司承担,运输保障由县公安局、县交通局负责,物资供应由县供销社负责。

信息宣传组:对广大市民开展环境安全教育,正面宣传报道,加强舆论引导。主要由县宣传部、文广局、县国环局等组成。

4.4 应急处置。

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事发当地政府应立即组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环保执法工作人员要迅速到达现场,根据危害程度及范围、地形气象等情况,组织个人防护,进入现场实施应急。要尽快弄清污染事故种类、性质,污染物数量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等第一手资料,经综合情况后及时向指挥部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经批准后迅速根据任务分工,按照应急与处置程序和规范组织实施,及时将处理过程、情况和数据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1)封锁事故现场。公安、交通等部门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处理专业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2)控制污染源。国环、卫计、疾控中心等部门根据发生事故的技术特点和事故类别,采取特定的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污染危害并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3)抢救受伤人员。卫计、县医院、中医医院等医疗机构迅速、有序地开展受伤人员的现场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人员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4)国环局、疾控中心等部门根据事故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展开必要的环境监测等技术检验、检测工作,必要时,应果断迅速地划定污染危害的范围或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可能受到危害的区域。

(5)清理事故现场,消除危害后果。国环局、农牧、水务、疾控中心等部门针对事故对人体、空气、水体、土壤、动植物所造成的现实的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污染危害的蔓延。

(6)对受到污染危害的人员做好安抚等善后处理和社会稳定工作。

4.5 新闻报道。

县应急领指挥部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影响、危害程度等制定新闻发布的原则、内容以及审查程序,由信息宣传组发布。

4.6 应急结束。

县应急领导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理和控制的情况,报请县政府宣布结束应急状态。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置。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要做好受污染区域内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宣传报道等工作。有关部门对污染事故产生的污染物进行认真收集、清理。

5.2 环境污染事故灾害调查评估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环境污染事故灾害调查队伍。调查人员由相关技术及管理人员组成。

灾害发生后,调查队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灾害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受灾状况、危害程度、灾害过程有关环境保护资料等;听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预防和减轻环境污染事故所造成灾害的意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灾害结束后15日内写出调查报告。

5.3 奖励与责任。

(1)对环境污染事故灾害应急行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2)对未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3)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积极主动地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救灾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物资、装备保障。

建立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反应队伍,确保事故发生时应急队伍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6.2 社会救助。

根据国家民政部有关规定,由县民政局负责接受、安排社会各界的紧急救助。

6.3 治安保障。

县公安局负责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6.4 技术保障。

加强对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相关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预警机制和信息上报制度,抓好环境污染应急事故处理队伍建设。

6.5 经费保障。

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响应经费,按照财政部门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规定执行。

6.6 宣传教育。

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环境污染防治及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灾害知识的宣传,对公众开展环境污染灾害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教育,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6.7 监督检查。

县监察局牵头对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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