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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640522001/2017-71835 文号 海政办发〔2017〕179号 生成日期 2017-09-27 00:00:0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所属机构 海原县政府办 责任部门 政府办

海政办发〔2017179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海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甘盐池管委会、海城街道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海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9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原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启动条件

3 组织指挥机构及各部门职责

3.1县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3.2指挥部人员组成

3.3各部门职责分工

3.4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分组

4 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4.2物资准备

4.3通信和信息准备

4.4宣传、培训和演习

5 灾情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灾害预警预报

5.2灾害应急措施

5.3灾害信息共享

5.4灾情信息管理

5.5灾情核定

6 应急响应

6.1Ⅰ级响应

6.1.1灾害损失情况

6.1.2启动程序

6.1.3响应措施

6.1.4响应的终止

6.2Ⅱ级响应

6.2.1灾害损失情况

6.2.2启动程序

6.2.3响应措施

6.2.4响应的终止

6.3Ⅲ级响应

6.3.1灾害损失情况

6.3.2启动程序

6.3.3响应措施

6.3.4响应的终止

6.4Ⅳ级响应

6.4.1灾害损失情况

6.4.2启动程序

6.4.3响应措施

6.4.4响应的终止

6.5 信息发布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灾后救助

7.2灾后重建

8 附则

8.1奖励与责任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适用范围

8.4预案解释

8.5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认真做好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救助行为,提高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救助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中卫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卫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海原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自然灾害应急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县范围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冰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分级管理,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3)依靠群众,充分发挥乡镇(管委会、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和社会团体的作用。

4)公众参与,军民、干群相结合,武装部、武警中队主要承担自然灾害紧急救助攻坚任务。

2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1)辖区发生水旱灾害、冰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因灾死亡2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群众0.1万人以上;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0.05万间以上;农作物绝收1万亩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因灾死亡2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群众0.1万人以上;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0.05万间以上。

3)发生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因灾死亡2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群众0.1万人以上;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0.05万间以上。

4)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造成较大损失。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一定人员伤亡、需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5)局部地区发生干旱,造成农作物受灾面积占计划播种面积20%以上,缺粮人口占受灾人口10%以上,饮水困难人口占受灾人口10%以上。

6)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3 组织指挥机构和各部门职责

3.1县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

县人民政府成立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民政厅和中卫市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挥和协调全县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3.2指挥部人员组成

总指挥由县政府县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和县人武部部长担任。

成员:县委宣传部、政府办、公安局、民政局、水务局、发改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国环局、农牧局、卫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广局、地震局、粮食局、供电公司、气象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武装部、驻海武警部队、消防大队、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及各乡镇、管委会负责人组成。

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担任。

3.3各部门职责分工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组织抢险救灾和救灾捐赠综合情况宣传报道工作。

县政府办:负责救灾应急总指挥和指挥部办公室的联络及各成员单位的协调。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寻找死亡和失散人员。

县民政局:负责县救助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整个应急行动的综合协调;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组织转移安置灾民,安排受灾群众的生活;负责因灾倒塌、损坏房屋的恢复重建;负责紧急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防汛、抢险工作;调度主要河流、水库、干支渠排洪和泄水,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和重建。

县发改局: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金项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灾后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县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拨付。

县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对救灾抗灾款物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因灾毁坏的所有道路交通设施的修复,保障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及时到位。

县住建局:负责灾区规划的重建、设计、施工,指导城乡损毁房屋抢修排险,解决城市饮水困难。

县国环局:负责地质灾害的监测及预报;协助抢险救灾;指导平整冲淤毁坏耕地;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和管理。

县农牧局:负责帮助、扶持灾后灾区农业方面的生产自救,负责受灾牲畜的救治和疫病预防。

县卫计局:负责伤病员的救治;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和灾害造成的水源水质问题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播和蔓延。

县地震局:负责县抗震减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地震监测预报工作;对地震震情和灾情进行速报,组织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县文广局:负责抢险救灾和救灾捐赠的宣传报道。

县粮食局:负责救灾粮储备、调拨和供应。

县供电公司:负责供电设施抢修和临时抢险用电线路架设。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维护灾区市场的稳定。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天气预测、预报和警报发布。

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负责通信设施的抢修和临时抢险指挥通讯设备的架设和开通。

县武装部:负责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驻海武警部队、消防大队:根据灾情需要,组织协调武警官兵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县人民政府担负救灾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重大任务和开展灾后重建等工作;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县红十字会:负责接收、发放区市红十字会救灾捐赠资金和物资。

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3.4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分组

对外联络组:负责灾民转移、安置、动员、抢险救灾和救灾捐赠的宣传报道、指挥部与各工作组之间的联系及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宜。由县委宣传部、政府办、民政局、水务局、交通运输局、发改局、财政局、卫计局、地震局、文广局派员参加。

灾害信息组:负责灾害的预测、预报、监测和灾情的收集、上报、发布和评估。由政府办、民政局、水务局、国环局、地震局、气象局派员参加。

抢险救灾组:负责人员的紧急抢救和抢险及人员的搜救工作。由公安局、武警中队、消防大队、民政局、有关乡镇派员参加。

转移安置组:负责灾民和财产的转移安置、伤病员的救治、灾区卫生防疫和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工作。由民政局、卫计局、交通运输局、各乡镇派员参加。

设施抢修组:负责铁路、公路、桥梁、电力、通讯等设施的安全和抢修。由交通运输局、水务局、住建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供电公司派员参加。

交通治安组:负责灾区的交通秩序和社会治安。由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武警中队派员参加。

监察审计组:负责救灾资金及物资发放的监督。由县监察局、审计局派员参加。

4 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在发生大灾和特大自然灾害后,由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受灾地区灾情下拨救灾资金,救灾资金出现短缺时,县民政局、财政局分别向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报告灾情申请资金支持。

4.2物资准备

1)紧急抢险物资。主要包括抢修水利设施、道路、电力、通讯和抢救伤员及其它所需的物资,由水务、交通运输、住建、通信、电力等部门储备和筹集。

2)紧急救助物资。主要包括粮食、方便食品、饮用水、药品及器械、帐篷、衣物等生活和医疗必需品。由民政、卫计、粮食等部门,提前与有关厂商签订购买和代储协议,确保灾害发生后物资能满足救灾应急工作需要;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救灾仓库的管理,对回收来的物资及时清洗、消毒和维修,以便再次使用。

4.3通信和信息准备

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保障灾情信息的畅通,根据灾害大小合理组成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加强全县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设覆盖县、乡、村3级的救灾通信网络,掌握至乡镇、村级灾害管理人员联络信息资料,确保县、乡各级政府及村委会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以县民政局救灾中心、县水务局水保站、县气象局气象监测预警网、县地震台现有设施设备为依托,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4宣传、培训和演练

1)开展社区(村委会)、学校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2)县民政局协调相关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及乡镇、村灾害信息员的集中培训,提高灾害救助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

3)每两年组织1次地震或洪水等不同种类灾害救灾物资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 灾情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灾害预警预报

气象、地震、水务、国环部门加强对灾害性天气、地震、洪水、山体滑坡等灾害的预警预报,及时将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和县自然灾害应急救助指挥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5.2灾害应急措施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县、乡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3灾害信息共享

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县领导和成员单位、有关地方通报信息。

5.4灾情信息管理

民政部门按照自然灾害统计制度,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的调查、汇总、分析、评估和报告等。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发生灾害,应当立即向民政部门报告。

1)灾害信息报告内容。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2灾害信息报告时间。县民政部门对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市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2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灾害,应同时上报自治区民政厅。

3)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县民政局和乡民政站(所)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民政部门于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市民政部门报告,应同时上报自治区民政厅,并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特大灾情随时报告。

4)灾情核报。县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民政部门报告,同时上报自治区民政厅。

5.5灾情核定

1)灾情发生后,县民政局协调农业、交通运输、水务、国环、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地震、农牧、交通运输、水务、国环、气象等有关部门组织评估小组,通过实地调查、综合分析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6 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村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和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县设定四个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县委、政府统一组织、领导抗灾救灾工作。Ⅱ级响应由县长统一组织、领导抗灾救灾工作。Ⅲ级响应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统一组织、领导抗灾救灾工作。Ⅳ级响应由县政府主管副县长、县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救助工作。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责。

6.1Ⅰ级响应

6.1.1灾害损失情况

1)全县范围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低温冷冻和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 因灾死亡15人以上;

b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万人以上

c 因灾倒塌房屋或严重损坏0.5万间以上;

d 农作物绝收8万亩以上。

2)发生5级以上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a 因灾死亡15人以上;

b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1万人以上;

c 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0.5万间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5)局部地区发生干旱,造成农作物受灾面积占播种面积50%以上;缺粮人口占受灾人口40%以上或饮水困难人口占受灾人口30%以上。

6)对敏感地域、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域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7)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启动程序

县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委、政府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县委、政府决定进入Ⅰ级响应并向市政府和区民政厅报告。

6.1.3响应措施

由县委、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1)县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召开灾情会商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实行联合办公,进入24小时应急状态。立即组织对外联络组、灾害信息组、抢险救灾组、转移安置组、设施抢修组和交通治安组等,全力以赴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灾情发生2小时内,县人民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负责人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4)县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每日8:30前向县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县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市人民政府和市民政局。

5)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调拨救灾款物,对灾民实施及时救助。

6)县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助活动。

7)以县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名义对外通报灾情,呼吁国内救灾援助。

8)县民政局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市民政局报告,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协商县财政局下拨县级应急救灾资金,协调有关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助活动,负责接收、管理、分配县内外救灾捐助款物,协调落实县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6.1.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长复核后提出终止建议,由县政府决定终止Ⅰ级响应并向市政府和民政厅报告。

6.2Ⅱ级响应

6.2.1灾害损失情况

1)全县范围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低温冷冻和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 因灾死亡10人以上,15人以下;

b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0.8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c 因灾倒塌房屋或严重损坏0.2万间以上,0.5万间以下;

d 农作物绝收5万亩以上。

2)发生5级以上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a 因灾死亡10人以上,15人以下;

b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0.8万人以上,1万人以下;

c 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0.5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

5)局部地区发生干旱,造成农作物受灾面积占播种面积40%以上;缺粮人口占受灾人口30%以上;饮水困难人口占受灾人口20%以上。

6)对敏感地域、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域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7)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启动程序

县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长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县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6.2.3响应措施

县人民政府县长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1县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召开灾情会商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机构成员单位进入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实行联合办公,进入24小时应急状态。立即组织对外联络组灾害信息组抢险救灾组转移安置组设施抢修组交通治安组等,全力以赴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3)灾情发生2小时内,县人民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负责人赴灾区指导抗灾救灾工作。

4县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每日8:30前向县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县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市人民政府和区民政厅。

5)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调拨救灾款物,对灾民实施及时救助。

6)县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全县性救灾捐助活动。

7)以县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名义对外通报灾情,呼吁国内救灾援助。

8)县民政局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市民政局报告,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6.2.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复核后提出终止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县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 Ⅲ级响应

6.3.1灾害损失情况

1)全县范围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低温冷冻和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 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0.5万人以上,0.8万人以下;

c因灾倒塌房屋或严重损坏0.1万间以上,0.2万间以下;

d 农作物绝收3万亩以上。

2)发生5级以上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a 因灾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b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0.5万人以上,0.8万人以下;

c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0.1万间以上,0.3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造成较大损失。

5)局部地区发生干旱,造成农作物受灾面积占播种面积30%以上,缺粮人口占受灾人口20%以上,饮水困难人口占受灾人口15%以上。

6)对敏感地域、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域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7)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启动程序

县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县人民政府主管副县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6.3.3响应措施

县人民政府主管副县长组织协调救灾救助工作。

1县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主持灾情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入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实行联合办公,进入24小时应急状态。

3)灾情发生2小时内,县人民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4)县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每日8:30前向县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抗灾救灾工作情况,指挥部办公室迅速报送县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市民政局和区民政厅。

5)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及时调拨救灾款物,对灾民实施及时救助。

6)县民政局立即协商对外联络组、灾害信息组、抢险救灾组、转移安置组、设施抢修组和交通治安组等,全力以赴开展救灾救助工作。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1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及区民政厅报告,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代县人民政府起草向民政厅申请救灾资金的请示。

县民政局根据灾区乡(镇)政府请示报告,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会商县财政局下拨县级救灾应急资金,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县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紧急运输救灾物资。组织开展有关乡(镇)或全县性救灾捐助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县内外救灾捐助款物,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随时落实县政府关于紧急救助的指示。

7)县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四小时与灾区乡(镇)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地域村庄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救助工作动态。依据有关成员单位上报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迅速报送县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和市民政局及民政厅。

6.3.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提出终止建议,由县人民政府主管副县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并向县人民政府县长报告。

6.4 Ⅳ级响应

6.4.1灾害损失情况

1)全县范围内,发生水旱灾害,冰雹、低温冷冻和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高温热浪灾害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 因灾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

b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0.1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c 因灾倒塌房屋0.05万间以上,0.1万间以下;

d 农作物绝收1万亩以上。

2)发生5级以上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a 因灾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

b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灾民0.1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c 因灾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0.05万间以上,0.1万间以下。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造成较大损失。

5)局部地区发生干旱,造成农作物受灾面积占播种面积  20%以上,缺粮人口占受灾人口10%以上,饮水困难人口占受灾人口10%以上。

6)对敏感地域、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域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7)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启动程序

县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由县人民政府主管副县长、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并向县人民政府县长报告。

6.4.3响应措施

县人民政府主管副县长、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救灾救助工作。

1)县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开展下列工作: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沟通灾害和灾情信息。商有关成员单位进行灾情会商,分析救灾形势、研究救灾手段、落实救灾措施。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听取有关乡镇的灾害情况和抗灾救助工作汇报,并向灾区派出县联合救援工作组。

2)县民政局有关股室取消休假和一般性出差,立即组织对外联络组、灾害信息组、抢险救灾组、转移安置组、设施抢修组和交通治安组等,全力以赴开展救灾救助工作。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障通讯联络畅通。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县民政局迅速赶赴灾区慰问灾民群众、核查灾情数据、了解救灾情况、掌握灾区需求,指导灾区抗灾救灾、恢复重建工作。

3)及时调拨款物。县民政局根据灾区乡镇政府的请示报告,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会商县财政局制定县救灾资金应急救助方案,按照应急救助工作程序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县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监督基层应急救助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使用情况。

4)保障信息准确。县民政局每两小时与灾区乡镇民政办()联系一次,必要时可直接与受灾地域村灾情信息员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救助工作动态。及时报送县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和市民政局,并转发有关成员单位。

5)开展社会捐助。县民政局及时向社会各界发布接受救灾捐助的公告,认真组织开展有关乡镇或全县性救灾捐助活动。公布接受救灾款捐助账号,设立救灾捐助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救灾款物捐助,定期向社会公布灾害近况、灾区需求和捐助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6.4.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由县人民政府主管副县长、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并向县人民政府县长报告。

6.5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

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灾后救助

1抢险: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并组织群众进行紧急抢救和抢险工作。

2)紧急转移安置:一般遵循就近安置的原则,采取投靠亲友、借助公房、搭建临时住所、对口安置等方式。转移安置后,应将灾民的饮水、食品、衣物等基本生活物资及时发放到位,防止转移安置地和灾区的社会治安出现混乱,防止火灾、疫情等次生灾害发生。同时,逐户、逐人做好登记工作,并及时上报转移安置的有关工作。

3)救治:组织医疗人员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并对灾区进行消毒。

4)抢修:组织交通运输、水务、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对道路、桥梁、电力、通讯等设施进行抢修。

5)搜救:协调武警部队并组织公安等有关部门对失踪和被困人员进行紧急搜救。

6)灾后救助:县民政部门每年调查冬令、春荒、夏荒(干旱带)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和突发性重大灾害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救济缺粮、缺水人口台帐;制定救济口粮、饮用水方案;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7.2灾后重建

1)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社会参与、生产自救、互帮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可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

2)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同时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质量、进度和补助资金落实到户情况。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各相关部门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运输、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恢复重建工作;气象部门负责做好灾后重建的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8 附则

8.1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报县委、政府予以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县民政局、县自然灾害救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县人民政府。

8.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地震、洪涝、滑坡、风暴等各种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的救灾应急反应行动;其它种类的大灾和特大灾害可参照本预案执行。

8.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8.5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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