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宁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海原100万千瓦风电项目(二期)临时用地的批复
海原县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宁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海原100万千瓦风电项目(二期)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海原县树台乡、关庄乡、红羊乡、李俊乡和九彩乡国有(集体)土地136.6279公顷,其中农用地135.6849公顷(永久基本农田5.9352公顷、一般耕地9.5604公顷、林地59.0538公顷、草地61.1103公顷、设施农用地0.0252),建设用地0.0248公顷,未利用地0.9182公顷,不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用于“宁湘直流”配套新能源基地海原100万千瓦风电项目(二期)建设,用途为施工便道和地上线路架设。
二、本临时用地使用期限9个月,自2025年12月8日至2026年9月7日。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严格按照临时用地审批范围使用,不得超范围用地。
三、你单位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要求,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并单独存放,确保复垦时按要求覆土回填,将工程施工对耕地土壤造成的损毁降到最小。
四、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你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规划、土地等手续后方可施工。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无偿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六、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复垦,并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土地至可供利用状态,确保复垦质量;(三)复垦达到验收条件后及时申请属地自然资源局进行复垦验收;(四)复垦验收通过后,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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