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原县“千乡万村驭风行动”11MW风电 试点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海原县润原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海原县“千乡万村驭风行动”11MW风电试点项目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海原县关桥乡麻春村集体土地1.4704公顷,其中农用地1.2885公顷(全部为灌木林地)、未利用地0.1819公顷,作为海原县“千乡万村驭风行动”11MW风电试点项目临时用地,用途为材料堆场、地下管线敷设和施工便道(临时用地四至范围详见勘测定界报告)。
二、本临时用地使用期限6个月,自2025年11月26日至2026年5月25日。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在临时用地上不得挖砂、采石、采矿、取土或建砖瓦窑,不得影响周边居住和污染环境,不得违法超占批准的临时用地面积,不得批甲建乙,不得改变临时用地批准用途转作他用,不得转让、转租、抵押。严格按照临时用地审批范围使用,不得超范围用地。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你单位在取得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和管理。如因政策原因及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无偿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四、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复垦,并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土地至可供利用状态,确保复垦质量;(三)复垦达到验收条件后及时申请属地自然资源局进行复垦验收;(四)申请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11月26日
各省区市政府网站
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中卫市各部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