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自然资源局关于龙源海原100万千瓦风电项目110kV输变电工程临时用地的批复
海原县龙源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龙源海原100万千瓦风电项目110kV输变电工程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海原县国有(集体)土地107.9273公顷,其中农用地105.9374公顷(永久基本农田28.4424公顷、一般耕地1.0945公顷、园地0.3901公顷、草地56.8816公顷、农村道路0.0619公顷、其他用地0.0065公顷),建设用地0.0176 公顷,未利用地1.9723公顷,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4.3766公顷,用于龙源海原100万千瓦风电项目110kV 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临时办公用房、施工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和地下管线敷设作业。
二、本临时用地使用期限9个月,自2025年10月28日至2026年7月27日。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 筑物,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严格按照临时用地审批范围使用,不得超范围用地。
三、你单位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 要求,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并单独存放,确保复垦时按要求覆土回填,将工程施工对耕地土壤造成的损毁降到最小。
四、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你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规划、土地等手续后方可施工。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无偿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六、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复垦,并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土地至可供利用状态,确保复垦质量;(三)复垦达到验收条件后及时申请属地自然资源局进行复垦验收;(四)复垦验收通过后,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中卫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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