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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华电曹洼一、二期风电场“以大代小”等容更新99MW风电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发表日期: 2025年04月11日 作者: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来源: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华电(宁夏)能源有限公司六盘山分公司:

     你单位关于宁夏华电曹洼一、二期风电场“以大代小”等容更新99MW风电项目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海原县史店乡、曹洼乡、贾塘乡和郑旗乡集体土地42.6547公顷,其中农用地42.6429公顷(永久基本农田19.2121公顷、一般耕地 10.8302公顷、林地4.4107公顷、草地7.6275公顷、农村道路0.5624公顷), 未利用地0.0118公顷,用于宁夏华电曹洼一、二期风电场“以大代小”等容更新99MW风电项目建设,用途为材料堆场、施工便道、地上线路架设和地下管线敷设作业。

      二、本临时用地使用期限11个月, 自2025327日至2026226日。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严禁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并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严格按照临时用地审批范围使用,不得超范围用地。

     三、你单位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  (自然资规〔20191号)要求,开展耕作层土壤剥离,并单独存放,确保复垦时按要求覆土回填,将工程施工对耕地土壤造成的损毁降到最小。

     四、临时用地批复后,你单位要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

     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你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规划、土地等手续后方可施工。临时使用土地期间,你单位应自觉接受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土地的,你单位应无偿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交还土地。

     六、临时使用土地期限届满后,你单位应当:(一)清除障碍、拆除临时建(构)筑物;(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复垦,并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后1年内完成土地复垦,采取有效措施,恢复土地至可供利用状态,确保复垦质量;(三)复垦达到验收条件后及时申请属地自然资源局进行复垦验收;(四)申请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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