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关于2025年3月13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有关规定,经审查,2025年3月13日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3月14日至2025年3月24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示期联系电话:0955-4013140 传真:0955-4013140
通讯地址:宁夏中卫市海原县政府北街 邮编:755299
序号 | 文件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宁南医院燃气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 卫环海原分局函〔2025〕8号 | 2025年3月13日 |
附件:1、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宁南医院燃气锅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卫环海原分局函〔2025〕8号。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海原县分局
2025年3月14日
附件:卫环海原分局函【2025】8号---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宁南医院燃气锅炉项目》审批意见的函3.13.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