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李旺镇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执法信息的公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宁政办规发〔2019〕5号)规定,现将海原县李旺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等信息予以公开,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执法主体名称:海原县李旺镇人民政府
(二)办公地址:海原县李旺镇北滩新街
(三)联系电话:0955—4638738
二、行政执法人员
海原县李旺镇人民政府现有持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人员7人,详见附件。
三、行政执法权限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县有关行政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责,承担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四、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五、行政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按规定开展行政执法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以事实为基础,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正、公开、及时处理处置;
(四)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六、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受理机关:海原县人民政府;
2.复议申请期限:自收到行政执法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申请方式:向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可通过邮寄、现场提交等方式办理。
(二)行政诉讼
1.管辖法院:海原县人民法院;
2.诉讼期限:自收到行政执法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申请方式: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监督投诉电话
投诉电话:0955—4638738。
附件:海原县李旺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海原县李旺镇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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