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海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登录个人中心 无障碍阅读 长者版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新闻中心 网上办事 政民互动 走进海原
行政权力运行

海原县李旺镇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执法信息的公示

发表日期: 2026年05月13日 作者: 海原县李旺镇人民政府
来源: 海原县李旺镇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定》(宁政办规发〔20195号)规定,现将海原县李旺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人员等信息予以公开,欢迎社会各界监督。

一、行政执法主体

(一)执法主体名称:海原县李旺镇人民政府

(二)办公地址:海原县李旺镇北滩新街

(三)联系电话:0955—4638738

二、行政执法人员

海原县李旺镇人民政府现有持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人员7人,详见附件。

三、行政执法权限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县有关行政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责,承担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四、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五、行政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按规定开展行政执法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二)以事实为基础,处罚内容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公正、公开、及时处理处置;

(四)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六、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

1.行政复议受理机关:海原县人民政府;

2.复议申请期限:自收到行政执法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申请方式:向复议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可通过邮寄、现场提交等方式办理。

(二)行政诉讼

1.管辖法院:海原县人民法院;

2.诉讼期限:自收到行政执法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申请方式: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监督投诉电话

投诉电话:0955—4638738


附件:海原县李旺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人员名单


                                海原县李旺镇人民政府      

                                     2026513日         






















附件:海原县李旺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人员名单.docx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 国家及部委网站 各省区市政府网站 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宁夏各市县政府网站 中卫市各部门网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