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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综合执法局对采取飞线等不当方式为电动车等电器设备充电的处罚

发表日期: 2025年11月11日 作者: 海原县综合执法局
来源: 海原县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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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采取飞线等不当方式为电动车等电器设备充电的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中卫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 (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擤鼻涕、便溺,给予警告,并可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二)采取飞线等不当方式为电动车等电器设备充电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三)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市区内饲养家禽家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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