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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海原调查队行政检查主体公示

发表日期: 2025年08月11日 作者: 国家统计局海原调查队
来源: 国家统计局海原调查队

行政检查主体信息公示表
序号行政检查主体法定依据办公地址投诉电话
1

国家统计局



海原调查队

《中华人民共

统计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但是,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原县政府西街

政府办公楼

0955-4011496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统计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统计执法监督

检查办法》

第二十五条 国家统计局负责查处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对国家重大统计部署贯彻不力的案件,重大国情国力调查中发生的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其他重大统计违法案件。
  省级统计局依法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违反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以及重要的地方统计调查制度的案件。但是国家调查总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案件,违反国家统计调查制度案件,由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国家调查总队进行查处。
  市级、县级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市级、县级调查队,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省级统计机构依法查处;依法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其他统计违法案件。
第二十六条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统计执法队接受所属统计机构委托开展有关执法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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