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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表日期: 2024年12月30日 作者: 海原县民政局
来源: 海原县民政局

序号执法主体项目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依据救济途径备注
1海原民政局对未经批准擅
自进行地名命
名、更名的处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名条例》( 2013 年)
    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对地名进行命名、更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有审批权的部门依法撤销其名称,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海原民政局对擅自编制行
政区域界线详
图,或者绘制
的地图的行政
区域界线的画
法与行政区域
界线详图的画
法不一致的处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公布,由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由毗邻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海原民政局对故意损毁或
者擅自移动界
桩或者其他行
政区域界线标
志物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2002 年国务院令第353号令)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界桩。非法移动界桩的,其行为无效。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海原民政局对未经批准擅
自兴建殡葬设
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   (2012 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海原民政局对利用公益性
墓地从事经营
性殡葬业务的
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第十二条第二款 公益性墓地不得对外从事经营性殡葬业务。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利用公益性墓地从事经营性殡葬业务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海原民政局对墓穴占地面
积超过规定标
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
    第十六条 严格限制公墓和公益性墓地的墓穴面积。骨灰墓穴(含双人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遗体墓(含双人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禁止骨灰盒装棺埋葬。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墓穴占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
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 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海原民政局对制造 、销售
不符合国家技
术标准的殡葬
设备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 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 2017 年修正)
    第二十八条 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殡葬服务单位购置的火化炉、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海原民政局对制造、销售
封建迷信殡葬
用品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殡葬管理条例》(2012 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 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政府规章】《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2017 年修正)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禁止在火化区内制售棺木。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9海原民政局对社会团体在
申请登记时弄
虚作假, 骗取
登记的,或者
自取得《社会
团体法人登记
证 书》之 日1
年未开展活动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海原民政局对社会团体涂
改、出租 、 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
书》,或者出
租、出借社会
团体印章的处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
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 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1海原民政局对社会团体超
出章程规定的
宗旨和业务范
围进行活动的
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 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海原民政局对社会团体拒
不接受或者不
按照规定接受
监督检查的处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海原民政局对社会团体不
按照规定办理
变更登记的处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 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海原民政局对社会团体从
事营利性的经
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 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 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海原民政局对社会团体侵
占 、私分 、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 、 资助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016 年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 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海原民政局对社会团体违
反国家有关规
定收取费用、
筹集资金或者
接受 、使用捐
赠 、 资助的处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016 年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订)
    第三十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
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 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海原民政局对社会团体的
活动违反其他
法律 、 法规的处罚
行政处罚【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016 年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订)
      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
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海原民政局对筹备期间开
展筹备以外的
活动,或者未
经登记, 擅 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016 年国务院令第 666 号修订)
      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海原民政局对民办非企业
单位在申请登
记 时 弄 虚 作
假, 骗取登记
的,或者业务
主管单位撤销
批准的处罚
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 年国务院令第 251 号)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海原民政局对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 年国务院令第 251 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1海原民政局对民办非企业
单位超出其章
程规定的宗旨
和业务范围进
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 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2海原民政局对民办非企业
单位拒不接受
或者不按照规
定接受监督检
查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
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3海原民政局对民办非企业
单位不按照规
定办理变更登
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
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4海原民政局对民办非企业
单位设立分支
机构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
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5海原民政局对民办非企业
单位从事营利
性的经营活动
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1998 年国务院令第 251 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
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6海原民政局对民办非企业
单位侵占、私
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
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7海原民政局对民办非企业
单位违反国家
有关规定收取
费用 、 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
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8海原民政局对民办非企业
单位的活动违
反其他法律、
法规的,  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 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
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 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9海原民政局对未经登记,
擅 自 以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
号)
    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0海原民政局对慈善组织未
按慈善宗旨开
展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九十八条第一项 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
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1海原民政局对慈善组织私
分、挪用、 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 年)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2海原民政局对慈善组织接
受附加违反法
律法规或者违
背社会公德条
件的捐赠,或
者对受益人附
加违反法律法
规或者违背社
会公德的条件
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九十八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
改正的, 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 三)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
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3海原民政局对慈善组织将
不得用于投资
的财产用于投
资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第二项 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4海原民政局对慈善组织擅
自改变捐赠财
产用途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三)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5海原民政局对慈善组织开
展慈善活动的
年度支出或者
管理费用的标
准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慈
善法》第六十
条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 四 )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违反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6海原民政局对慈善组织不
履行信息公布
义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7海原民政局对慈善组织未
依法报送年度
工作报告 、 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 年)
    第九十九条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 六)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8海原民政局对慈善组织泄
露捐赠人 、志愿者 、 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 、 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 、名称、住所 、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 年)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慈善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
    ( 七)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
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
    第一百条 慈善组织有本法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9海原民政局对不具有公开
募捐资格的慈
善组织开展公
开募捐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 年)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0海原民政局对慈善组织通
过虚构事实等
方式欺骗 、诱
导募捐对象实
施捐赠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1海原民政局对慈善组织向
单位或者个人
摊派或者变相
摊派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 年)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2海原民政局对慈善组织妨
碍公共秩序、
企业生产经营
或者居民生活
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 年)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开展募捐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
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3海原民政局对慈善组织不
依法向捐赠人
开 具 捐 赠 票据 、 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 年)
    第一百零二条 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 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4海原民政局对慈善组织弄
虚作假骗取税
收优惠情节严
重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一百零三条 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 由税务机关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5海原民政局对慈善组织从
事 、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
    第一百零四条 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由有关机关依法查处, 由民政部门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6海原民政局将慈善依托财
产及其收益用
于非慈善目的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 年)
    第一百零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7海原民政局未按照规定将
信托事务处理
情况及财务状
况向民政部门
报告或者向社
会公开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6 年)
    第一百零五条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没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二)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
公开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8海原民政局对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处罚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16年)
    第四十七条 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 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拒不改正的,责令退回政府建设补贴资金,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9海原民政局对单位或者个
人骗取养老服
务补贴的处罚
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宁夏回族自治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16年)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骗取养老服务补贴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骗取养老服务补贴数额二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0海原民政局对社会福利机
构违反国家关
于老年人 、 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15 年民政部令第 55 号修正)
    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
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
合法权益的;
     (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年检不合格, 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进行非法集资的;其他违法行为;
     (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1海原民政局对骗取社会救
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49 号)
    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2海原民政局对采取虚报、
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情形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1999 年国务院令第 271 号)
    第十条第一款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情况
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通过居民委员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手续。
    第二款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的家庭收入情况定期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款物;情节恶劣的,处冒领金额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 二)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
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3海原民政局对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处罚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014 年国务院令第 649 号)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4海原民政局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救灾捐赠款物)的处罚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1999 年)
    第二十九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款物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赠款物,应当用于原捐赠目的和用途。
    【行政法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 年国务院令第577号,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
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5海原民政局对受赠人未征
得捐赠人许可、擅自改变捐赠的性质、用途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
    第二十八条 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经征求捐赠人的意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捐赠财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管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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