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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表日期: 2024年12月27日 作者: 海原县财政局
来源: 海原县财政局

海原县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执法主体项目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依据救济途径备注
1海原县财政局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处罚

行政

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及《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宁财规发〔2023〕1号)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海原县财政局对政府采购人未按要求履约验收处罚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第(十)项“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规定情形的违法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海原县财政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实施政府采购处罚

行政

处罚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及第六十八条第(一)项“未依法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第(三)项“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海原县财政局对单位会计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及未按规定填制原始凭证处罚(海原县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局)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及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执法依据内提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2017年11月4日修正版。
5海原县财政局对采购人未按照规范的采购方式实施政府采购行为以及未设置完整的会计账簿的处罚(海原县农业农村局)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十五条“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及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执法依据内提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2017年11月4日修正版。
6海原县财政局对采购人未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实施政府采购处罚(海原县九彩乡人民政府)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及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海原县财政局对单位会计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及未按规定填制原始凭证处罚(海原县小豆丁幼儿园)

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及第十三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规定情形的违法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执法依据内提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2017年11月4日修正版。
8海原县财政局对记账公司使用不合规的原始凭证入账、虚列成本费用、会计科目使用不正确、会计信息质量不清晰并且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处罚(西安椰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海原分公司)

行政

处罚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第二十四条“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代理记账机构有前款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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