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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表日期: 2024年12月26日 作者: 海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来源: 海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序号执法主体项目名称执法类别执法依据救济途径备注
1海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企事业单位未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退役军人安置条例》根据(202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章第八十八条。

第八十八条 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
(二)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
(三)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七)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2海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对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处罚行政处罚《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根据(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三次修订)第五章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二)伪造残情、伤情、病情骗取医药费等费用或者相关抚恤优待待遇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抚恤优待待遇的。

3海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行政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进解决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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