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 序号 | 执法主体 | 项目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救济途径 | 备注 |
| 1 | 海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对企事业单位未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退役军人安置条例》根据(2024年7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7号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章第八十八条。 | 第八十八条 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 (二)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 (三)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七)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 |
| 2 | 海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对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根据(2024年8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第三次修订)第五章第五十八条。 | 第五十八条 抚恤优待对象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二)伪造残情、伤情、病情骗取医药费等费用或者相关抚恤优待待遇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抚恤优待待遇的。 | |
| 3 | 海原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七十一条。 |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进解决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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