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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主体、职责、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监督途径

发表日期: 2024年11月04日 作者: 海原县交通运输局
来源: 海原县交通运输局

一、行政执法主体

海原县交通运输局

二、办公地址及联系方式

(一)海原县交通运输局

办公地址:海原县政府东街与中靖南路交叉口

联系电话:0955-4011153

(二)海原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办公地址:海原县建设路南门广场对面

联系电话:0955-4011151

三、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

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和其他行政执法职权。海原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以海原县交通运输局名义承担道路运政、公路路政、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公路工程质量及安全方面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和行政强制,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区市有关交通运输行业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据道路运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运输经营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依据公路路政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破坏路产、侵犯路权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依据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负责承办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交通行政违法案件。

四、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巡游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五、执法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根据违法行为情节,按照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送达与执行等执法程序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六、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海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监督途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不履行职责、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等情形,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进行投诉。

监督电话:0955-4011153(海原县交通运输局)

地址:海原县政府东街与中靖南路交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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