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示
| 一、综合类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标准 |
| 1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严重违法行为 | 违法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 撤销办学资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 |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第七十六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违法行为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 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 |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 |||
| 3 |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违法 行为 |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未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 | 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 |
| 严重违法 行为 |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 | 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 | |||
| 4 |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入学资格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违法行为 |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入学资格且无违法所得的 | 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
| 严重违法行为 |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入学资格的且有违法所得的 | 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并没收违法所得。 | |||
| 5 |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般违法行为 |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违法 行为 | 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两次以上实施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 | 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 | |||
| 6 | 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购买、使用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严重违法 行为 | 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 | 撤销相关证书。 |
| 7 | 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行为 | 《幼儿园管理条例》(1990)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给予限期整顿或停止招生的处罚。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给予停止办园的处罚。 | |||
| 8 | 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行为 | 《幼儿园管理条例》(1990)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给予限期整顿或停止招生的处罚。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给予停止办园的处罚。 | |||
| 9 | 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 《幼儿园管理条例》(1990)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给予限期整顿或停止招生的处罚。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给予停止办园的处罚。 | |||
| 10 |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行为 | 《幼儿园管理条例》(1990)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 | |||
| 11 | 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行为 | 《幼儿园管理条例》(1990)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 | |||
| 12 | 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行为 | 《幼儿园管理条例》(1990)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的。 | 一般违法 行为 | 初次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数额较小的 |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
| 严重违法行为 | 多次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数额巨大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 | |||
| 13 | 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行为 | 《幼儿园管理条例》(1990)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 轻微违法 行为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
| 一般违法 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 | |||
| 14 | 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 《幼儿园管理条例》(1990)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 轻微违法 行为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
| 一般违法 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 | |||
| 15 | 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的行为 | 《幼儿园管理条例》(1990)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 轻微违法 行为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
| 一般违法 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罚款。 | |||
| 16 | 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 轻微违法 行为 | 违反本条例规定,但未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 | 给予通报批评。 |
| 一般违法 行为 | 民办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一次造成学生重伤1-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的 | 责令暂停招生。 | |||
| 严重违法 行为 | 民办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一次造成学生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并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 | |||
| 二、民办教育类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标准 |
| 1 |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者限期内改正不力的 |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限期内拒不改正的;或者整改后再次实施本违法行为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1 |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 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
| 2 |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者限期内改正不力的 |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限期内拒不改正的;或者整改后再次实施本违法行为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2 |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 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
| 3 |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者限期内改正不力的 |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限期内拒不改正的;或者整改后再次实施本违法行为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3 |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 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
| 4 |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违法行为 |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两次以上实施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位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行为的;限期内拒不改正的;或者整改后再次实施本违法行为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4 |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 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
| 5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第六十二条第(五)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者限期内改正不力的 |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限期内拒不改正的;或者整改后再次实施本违法行为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5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 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
| 6 |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第六十二条第(六)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者限期内改正不力的 |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限期内拒不改正的;或者整改后再次实施本违法行为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6 |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 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
| 7 | 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第六十二条第(七)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者限期内改正不力的 |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限期内拒不改正的;或者整改后再次实施本违法行为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7 | 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 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
| 8 |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第六十二条第(八)项: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者限期内改正不力的 |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限期内拒不改正的;或者整改后再次实施本违法行为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 |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 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
| 9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有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有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 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有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 10 |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第六十二条第(一)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
| 11 |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
| 12 |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
| 13 |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
| 14 |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五)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
| 15 |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
| 16 |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七)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
| 17 |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八)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
| 18 | 民办学校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第六十三条第(一)项: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违法行为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者限期内改正不力的 |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限期内拒不改正的;或者整改后再次实施本违法行为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19 | 民办学校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或者未保障学校党组织履行职责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 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
| 20 | 民办学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第六十三条第(二)项: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违法行为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者限期内改正不力的 |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限期内拒不改正的;或者整改后再次实施本违法行为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 |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 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
| 21 |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第六十三条第(三)项: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违法行为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者限期内改正不力的 |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限期内拒不改正的;或者整改后再次实施本违法行为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 |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 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
| 22 | 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第六十三条第(四)项: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违法行为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者限期内改正不力的 |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限期内拒不改正的;或者整改后再次实施本违法行为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一般违法 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 |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 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
| 23 | 民办学校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五)项: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五)校舍、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违法行为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者限期内改正不力的 |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限期内拒不改正的;或者整改后再次实施本违法行为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一般违法 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 | ||
| 严重违法 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 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
| 24 | 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第六十三条第(六)项: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六)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违法 行为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 一般违法 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违法 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者限期内改正不力的 |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限期内拒不改正的;或者整改后再次实施本违法行为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一般违法 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 | ||
| 严重违法 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 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
| 25 | 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第六十三条第(七)项: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七)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或者未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违法 行为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 一般违法 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违法 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者限期内改正不力的 |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限期内拒不改正的;或者整改后再次实施本违法行为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一般违法 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 | ||
| 严重违法 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 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
| 26 | 民办学校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第六十三条第(八)项: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八)违反规定招生,或者在招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违法行为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者限期内改正不力的 |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限期内拒不改正的;或者整改后再次实施本违法行为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 | ||
| 严重违法 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 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
| 27 | 民办学校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第六十三条第(九)项: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违法行为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者限期内改正不力的 |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限期内拒不改正的;或者整改后再次实施本违法行为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 |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 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
| 28 | 民办学校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第六十三条第(十)项: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违法行为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者限期内改正不力的 |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限期内拒不改正的;或者整改后再次实施本违法行为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 |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 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
| 29 | 民办学校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十一)未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违法行为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违法 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者限期内改正不力的 |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限期内拒不改正的;或者整改后再次实施本违法行为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一般违法 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 | ||
| 严重违法 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
|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 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
| 30 | 民办学校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违法 行为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 一般违法 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违法 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者限期内改正不力的 | 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限期内拒不改正的;或者整改后再次实施本违法行为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一般违法 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 | ||
| 严重违法 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
|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 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
| 31 |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顿;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1至5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情节严重的,10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 严重违法 行为 | 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的 | 责令限期整顿,1至5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发生同类问题且情节严重的 | 责令限期整顿,10年内不得举办新的民办学校。 | |||
| 32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违法 行为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 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有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 一般违法 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有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违法 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者限期内改正不力的 | 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有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 33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违法 行为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 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有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 一般违法 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有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违法 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者限期内改正不力的 | 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有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 34 | 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 | 轻微违法行为 | 情节较轻,危害后果轻微的 | 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 35 | 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行为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 (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 一般违法 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 |
| 严重违法 行为 | 情节严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或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36 | 为擅自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或服务的行为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仍为其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网络平台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违法开展线上校外培训,仍为其提供服务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理。 | 一般违法 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
| 严重违法 行为 | 情节严重,逾期拒不改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 | |||
| 37 |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利用培训非法集资等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 (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 (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 (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 (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 (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限制从业处罚。 | 一般违法 行为 |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利用培训非法集资等行为,危害后果一般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违法 行为 |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利用培训非法集资等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利用培训非法集资等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的或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永久不得新成为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
| 38 | 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的行为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阻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 (二)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三)超前超标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四)培训时间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的。 校外培训机构有前款第(一)(二)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招收学员,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或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 | 吊销许可证件,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39 | 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九)项: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九)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擅自改变办学地址或者设立分校的。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2023)第二十条: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办学许可范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一)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校外培训的,但是以现代信息技术辅助开展培训活动的除外; (二)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的; (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四)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五)其他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开展培训活动的。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违法 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招收学员,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 吊销许可证件,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40 | 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的行为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2023)第二十三条: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处5万元以下罚款。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
| 41 | 校外培训机构在收费管理、从业人员聘任等方面管理混乱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十二)有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行为的。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混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收学员、吊销许可证件: (一)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等违反规定招收学员的; (二)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三)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相关部门有关规定的; (四)线上校外培训包含与培训无关的网络游戏内容及链接的; (五)线上校外培训未按照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留存培训内容、培训数据、直播培训影像的; (六)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违规发布广告的; (七)其他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 校外培训机构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令停止招收学员,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或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 | 吊销许可证件,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 42 | 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的违法行为 |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2023)第二十四条:校外培训机构有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行为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决策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限制从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办学校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本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对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 |
| 严重违法 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行政负责人。 | |||
| 特别严重 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 | 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永久不得新成为校外培训机构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行政负责人。 | |||
| 三、义务教育类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标准 |
| 1 |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般违法行为 |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 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2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第五十六条第三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违法行为 |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 | 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 四、职业教育类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标准 |
| 1 |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第六十五条: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教育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 严重违法行为 | 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或者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责令暂停招生、限期整顿。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逾期不整顿或者经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 | 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责令停止办学。 | |||
| 2 | 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2022)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轻微违法行为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或者被处罚后再次实施本违法行为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 |||
| 五、国家教育考试类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标准 |
| 1 |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违反规定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二年以下。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三年以下。 | |||
| 六、高校招生类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标准 |
| 1 | 高中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行为 |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第七条第(一)项: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以照顾特定考生为目的,滥用推荐评价权力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 |||
| 2 | 高中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 |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第七条第(二)项: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未按规定公示享受优惠政策的考生名单、各类推荐考生的名额、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 |||
| 3 | 高中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行为 |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第七条第(三)项: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在考生报名、推荐等工作过程中出具与事实不符的成绩单、推荐材料、证明材料等虚假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档案中虚构事实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 |||
| 4 | 高中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行为 |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第七条第(四)项: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违规办理学籍档案、违背考生意愿为考生填报志愿或者有偿推荐、组织生源的。 | 轻微违法行为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 |||
| 5 | 高中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2014)第七条第(五)项: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他违反国家招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 轻微违法行为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轻微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 |||
| 七、未成年人保护类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标准 |
| 1 | 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违法行为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一般违法 行为 | 情节一般,危害后果较小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2 | 场所管理人未及时制止相关人员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违法行为 |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危害后果较小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3 |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第六十二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第一百二十六条: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违反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查询义务,或者招用、继续聘用具有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人员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 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严重,拒不改正,或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4 | 学校及教职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或者虐待、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四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学校及其教职员工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或者虐待、歧视相关未成年人的,由教育行政等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 一般违法行为 | 情节一般,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
| 八、教师资格类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裁量标准 |
| 1 |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使用假资格证书的行为 |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一般违法 行为 | 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或使用假资格证书的 | 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
| 2 | 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 |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按照《教师资格条例》应当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撤销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 一般违法 行为 | 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 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
| 3 |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相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 一般违法 行为 |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 撤销教师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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