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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服务指南

发表日期: 2023年07月28日 作者: 海原县水务局
来源: 海原县水务局

一、承办机构

海原县水务局

二、实施对象

生产建设项目

三、办理时限

生产建设单位组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投产使用前,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备案回执。

公示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应当在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3个月内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

四、报备材料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申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其中,实行承诺制或备案制管理的项目,只需要提交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对报备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接受报备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

五、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

六、追责情形依据

生产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回执的,视同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对核查中发现的弄虚作假,不满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和条件而通过验收的,视同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告知生产建设单位,并责令依法依规履行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达到验收标准和条件后重新组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且生产建设单位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要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七、运行流程

(一)申请

项目验收通过后,向社会公开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材料,公示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验收通过3个月内,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二)受理和决定

收到申请后,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材料完整,符合格式要求且已向社会公开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回执。

2.提交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相应格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重新报备。

(三)送达

现场送达或者采用邮寄方式送达。


附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流程图




海原县水务局        

2023年7月28日       



附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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