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640522001/2025-00246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5-04-18 09:16: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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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5年4月9日,张鹏同志主持召开县人民政府2025年第10次(总第128次)常务会议,学习《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安排有关工作。
会议指出,《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3月28日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是全国第四个颁布实施的交通执法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对于规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保障交通运输安全具有重大意义。各级各部门要提高站位,认真学习,以《条例》出台为契机,进一步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交通运输行业治理能力,为建设人民满意交通提供坚强保障。
会议要求:
(一)完善配套制度,明确执法职责。要深入学习领会《条例》相关要求,及时对全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进行梳理和更新,面向社会公布,并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要进一步厘清交通运输及其他相关部门在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中的职责分工,明确责任职责,全面做好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要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避免出现执法空白和执法重叠的现象,对于跨部门、跨领域的执法事项,明确牵头部门和协作部门,确保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要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等信息。要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执法决定。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监督,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执法案件进行评查,对执法行为进行检查,坚决杜绝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的执法行为。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鼓励公众对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确保全县交通运输安全稳定。
(三)加强执法保障,提升执法能力。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选拔任用执法人员,严禁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执法队伍。要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定期组织参加业务培训和考试,不断提高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财政部门要将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执法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装备经费、办案经费等得到足额保障。同时,做好执法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合理、高效。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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