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1/2024-00018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4-01-19 15:07: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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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政府办 |
2023年12月7日,张鹏同志主持召开县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学习《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部署有关工作。
会议指出,《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界定了禁牧封育的内涵,授予了乡镇人民政府相应的权限,改变了长期以来没有处罚权的尴尬;明确了封育并重,在注重“封”的同时,更注重“育”;明确了补偿和奖励机制,支持、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补播、补种、围栏等措施改良、培育草原、林地,恢复生态植被,使草原能够科学合理地得到利用,对促进全区生态平衡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会议要求,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宣传引导。禁牧封育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有效巩固我县生态建设成果的有效途径。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扎实开展禁牧封育政策法规宣传,通过广播电视、发放宣传材料、悬挂横幅、竖立禁牧封育警示牌等多种形式,向群众讲清楚、说明白禁牧封育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教育引导广大养殖户特别是生态移民迁出区、林区和禁牧区的养殖农户彻底打消偷牧思想,引导养殖户大力发展设施养殖,保障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共同推进。
二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禁牧封育专项治理行动各成员单位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严格按照《海原县禁牧封育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责任分工,压实工作责任,压茬推进重点任务。各乡镇要精准摸排辖区内养殖户的具体情况,建立详细台账,明确整改措施,加大整改力度。要督促养殖户完善圈舍养殖配套设施,备足饲草,保证牲畜不出圈。
三要加大巡查督查,确保不留死角。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积极组织相关巡查力量,充分发挥生态护林员巡查职责,对山间地头进行拉网式巡查,对偷牧现象发现一起,依法严肃查处一起。要与毗邻县区协调形成禁牧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确保发现偷牧行为及时处罚,有效震慑跨区域偷牧行为。充分发挥“林长+警长”、“林长+检察长”机制,坚决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违规偷牧、乱牧行为,确保林草资源安全。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