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640522001/2023-00495 | 文号 | 生成日期 | 2023-09-27 14:15:22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所属机构 | 海原县政府办 | 责任部门 | 海原县政府办 |
2023年9月1日,张鹏同志主持召开县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学习《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部署有关工作。
会议指出,《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11月4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正通过,从交通管理、道路通行、车辆管理、交通事故处理等多个方面对道路交通安全作出了规定,为我们进一步做好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工作提供了遵循。
会议要求,一要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关乎民生。各乡镇、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对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安全、畅通、有序、文明道路交通环境的重要意义。要紧扣主责主业,严格依法履职,切实推动《条例》和自治区安全生产“1+37+8”系列文件中《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方案》等一体落实,充分发挥《条例》积极的法治效应和社会效应,不断提高我县道路交通管理水平。
二要强化宣传,凝聚社会共识。各级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开展多层次、立体化的交通安全宣传活动,推动《条例》进企业、进单位、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不断提升广大群众的文明交通素质,努力营造浓厚的社会舆论氛围。
三要精心组织,严格履职尽责。各相关部门要持续加大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力度。认真分析研判城乡道路交通事故的规律特点,依法从严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交通肇事犯罪。要持续加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力度,突出“一早一晚”、重大节日和重要节点,严查酒驾醉驾、三超一疲劳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不断规范行车秩序。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把驾驶人从业资格审批关,定期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驾驶培训机构的督导检查,坚决杜绝驾驶车辆和驾驶人员“带病”上路。公安部门要坚持显性用警、科学用警,做到白天见警车、晚上见警灯,切实提高见警率和管事率,确保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