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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余XX涉嫌违法盗挖古生物化石案(古脊椎动物化石)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发表日期: 2026年04月14日 作者:
来源:

海原县综合执法局3月份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案件名称余XX涉嫌违法盗挖古生物化石案(古脊椎动物化石)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海综执 不罚决字〔2026〕001号
事由未经批准擅自在海原县高崖乡庙山黑阴东梁挖掘古生物化石
处罚依据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遗存的古生物化石属于国家所有。”;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生物化石发掘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不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的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余XX
身份证号642222XXXXXXXX2416
处罚结果1.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因违法行为确系第一次,且盗挖现场规模较小,现场未查获古生物化石,违法行为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机关拟对当事人不予作出行政处罚。
生效期2026年3月11日
处罚机关海原县综合执法局
当前状态正常
地方编码75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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