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海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登录个人中心 无障碍阅读 长者版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新闻中心 网上办事 政民互动 走进海原
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海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卫海政复字〔2025〕第84号)

发表日期: 2026年04月01日 作者:
来源:

卫海政复字〔2025〕第84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谢某桂     

被申请人: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依法告知举报是否立案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1120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26112日通过电话方式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申请人未接听电话),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谢某桂投诉举报信的答复》未依法告知举报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5614日在超市购得被举报人生产、销售“玫瑰酱八宝茶”配料未按照制造或者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违反了《GB7718》。因此申请人于2025720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宁夏中卫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的“玫瑰酱八宝茶”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025923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做出的《关于谢某桂先生投诉举报信的答复》并告知举报是否立案。申请人不服,遂复议。

首先,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之规定,被申请人做出的书面回复并未告知举报是否立案,违反上述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其次,申请人具有此行政复议的资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4314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第七条,申请人花费金钱购买被举报人生产的不合格商品,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民事权利财产权利之相关规定,符合法律定义之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

最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的规定,被申请人并未告知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故本案的复议期限为一年。

综上,请贵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诉求。

被申请人答复

被申请人于2025725日收到申请人关于宁夏中卫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诉举报信件,投诉举报内容是:因生活所需,申请人于2025614日在超市购得被举报人销售、生产“玫瑰酱八宝茶”。经查,依照《GB7718》“4.1.3.1.2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的规定,仅从肉眼就可以看出冰糖的添加量比茶叶多的,但涉案产品却将茶叶排序在冰糖的前面,明显不符合上述规定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谢某桂投诉举报信的答复》未依法告知举报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申请人于2025720日通过信件向我局邮寄投诉举报函、消费记录等材料,我局工作人员于202572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2025730日致电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投诉已受理,针对申请人的举报问题,因申请人所举报的内容,已于前期收到同类问题的举报,该举报问题已处理完毕。2025919日我局向申请人邮寄《关于谢某桂投诉举报信的答复》中载明举报不予处罚,我局已履行法定职责。

针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被申请人程序正当,法律依据适用,请求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审理查明

2025614日申请人购买了被投诉举报人宁夏中卫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玫瑰酱八宝茶”,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产品配料表中各种配料未按照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不符合规定。申请人于2025720日通过信件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函、消费记录等材料,被申请人于202572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2025730日致电申请人告知投诉已受理,针对申请人的举报问题,因申请人所举报的内容,被申请人已于前期收到同类问题的举报,该举报问题已处理完毕。20259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关于谢某桂投诉举报信的答复》,快递物流显示申请人于922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书、申请人购买记录截图等。

2.被申请人提供的《投诉举报信件登记表》、电话记录截图、电话录音、《关于谢某桂投诉举报信的答复》、快递物流单等

机关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情况。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202572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书2025730日被申请人致电申请人告知投诉已受理,针对申请人的举报问题,因申请人所举报的内容,被申请人已于前期收到同类问题的举报,该举报问题已处理完毕,被申请人于2025919日向申请人邮寄《关于谢某桂投诉举报信的答复》,申请人于922日签收。因此,被申请人已按照规定在收到投诉举报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情况,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 国家及部委网站 各省区市政府网站 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宁夏各市县政府网站 中卫市各部门网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