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卫海政复字〔2025〕第79号)
卫海政复字〔2025〕第7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李某珍。
被申请人: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7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26年1月5日通过电话方式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违法查处申请》未依法作出处理或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违法查处申请》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系宁夏海原县李旺镇某行政村被征地农户,因宝中铁路安国镇至中卫段扩能改造工程(海原段)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建设需要,申请人的房屋及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与该项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2025年8月8日,申请人通过EMS(快递单号:1353738******)向被申请人邮寄《违法查处申请书》及相关附件,申请事项为查处案涉项目建设单位未完成土地征收及用地报批手续,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并要求责令停止施工,作出行政处罚及书面告知处理结果。该邮件已于2025年8月11日由被申请人签收。截至本申请提交之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任何形式的答复或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亦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有对辖区内违法施工,未批先建等行为的查处职责。申请人已依法向被申请人提出查处申请并提供充分证据,被申请人自签收申请材料之日起超过合理期限未履行法定职责,未作出任何处理或答复,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该行为不仅侵害了申请人作为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及救济权,更破坏了土地管理和建设管理的法定秩序。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恳请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经核查,宝中铁路安国镇至中卫段扩能改造工程(海原段)项目属于铁路建设项目,不属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辖范围。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李某珍系海原县李旺镇某行政村村民,因宝中铁路安国镇至中卫段扩能改造工程(海原段)项目,申请人于2025年8月8日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违法查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事项为查处案涉项目建设单位未完成土地征收及用地报批手续,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并要求责令停止施工,作出行政处罚及书面告知处理结果。物流显示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1日签收,被申请人认为宝中铁路安国镇至中卫段扩能改造工程(海原段)项目属于铁路建设项目,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管辖范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违法查处申请书》、涉案项目图片、EMS邮寄及签收凭证(快递单号:1353738******);
2.被申请人提交的《关于李某珍行政复议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是否对宝中铁路安国镇至中卫段扩能改造工程(海原段)项目负有查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进一步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上述法律、部门规章明确界定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施工许可及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边界,其核心适用范围是“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案中,宝中铁路安国镇至中卫段扩能改造工程(海原段)项目,属于国家铁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铁路作为专门的线性交通工程,其性质、技术标准、建设管理、行业监督等均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及国家铁路主管部门进行规范和管理。该工程明显不属于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所定义的“房屋建筑”或“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因此,对该铁路建设项目是否取得施工许可、是否存在未批先建等问题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不属于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范畴。
综上,被申请人对不属于自身法定职责的事项未作出处理或答复,不能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行政不作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 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
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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