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卫海政复字〔2025〕第78号)
卫海政复字〔2025〕第78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李某珍
被申请人: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7日予以受理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于2026年1月5日通过电话方式听取了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违法查处申请》未依法作出处理或答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的《违法查处申请》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系海原县李旺镇某村四队被征地农户,因宝中铁路安国镇至中卫段扩能改造工程(海原段)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建设需要,申请人的房屋及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与案涉项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
2025年8月8日,申请人通过EMS(快递单号:1353743******)向被申请人邮寄《违法查处申请书》及相关附件,申请事项为查处案涉项目建设单位未完成土地征收及用地报批手续,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并要求责令停止施工,作出行政处罚及书面告知处理结果。该邮件已于2025年8月9日由被申请人签收。截至本申请提交之日,申请人未收到被申请人任何形式的答复或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负有监督检查职责,而被申请人作为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负有对案涉项目违法用地,违法规划及违法施工行为的查处职责。申请人提交的《违法查处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已明确说明案涉项目处于前期土地征收阶段,未完成用地报批手续,未取得“两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许可证的事实,并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建设照片等证据材料,充分证明案涉项目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等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调查核实,制止违法,作出处理并反馈结果的法定职责,已构成行政不作为,损害了申请人作为被征地农户对项目施工合法性的知情权及土地权益保障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恳请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答复称:
申请人向我单位申请事项为:1.依法查处宝中铁路安国镇至中卫段扩能改造工程(海原段)建设单位在未完成土地征收及用地报批手续、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施工建设的违法行为;2.责令相关建设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施工行为;3.对违法施工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或没收违法建筑等,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我单位接到申请后,于2025年8月14日组织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核查,并聘请第三方测绘公司对现场施工范围进行了实地测量,经套合宝中铁路先行用地(自然资办函﹝2025﹞566号)矢量数据,施工地点位于先行用地范围内,不存在未批先建行为。申请人反映的宝中铁路安国镇至中卫段扩能改造工程(海原段)建设单位未完成土地征收工作先行在此处施工问题,施工单位已与被征收土地的村民进行了协商,同意施工方在先行用地范围内进行施工。我单位于12月8日给李某珍书面进行了答复说明。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李某珍系海原县李旺镇某行政村村民,因宝中铁路安国镇至中卫段扩能改造工程(海原段)项目(以下简称“案涉项目”),申请人于2025年8月8日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违法查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事项为查处案涉项目建设单位未完成土地征收及用地报批手续,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并要求责令停止施工,作出行政处罚及书面告知处理结果。快递物流显示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9日签收。2025年12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书面答复说明。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违法查处申请书》、涉案项目图片、EMS邮寄及签收凭证(快递单号:1353743******);
2.被申请人制作的《情况说明》及送达凭证。
本机关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违法查处申请后,是否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本辖区内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人认为案涉项目建设单位未完成土地征收及用地报批手续,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行职责,被申请人具有作出处理的法定权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在自收到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之日起,两个月的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进行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9日收到《违法查处申请书》,于2025年12月8日才对申请人进行答复,超过了60日的法定期限,程序不合法。
因被申请人将查处结果已告知申请人,相关职责已履行,责令进行告知已无实际意义。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答复申请人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
撤销该行政行为,但是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依法应予撤销,但是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
益造成重大损害;
(二)程序轻微违法,但是对申请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是不具有可撤销内容;
(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
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
有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
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
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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