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卫海政复字〔2025〕第68号)
卫海政复字〔2025〕第68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逾期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不服,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告知是否受理申请人于2025年9月13日向其投诉宁夏中卫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糖玫瑰三炮台”线索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告知投诉是否受理,于2025年10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5日依法受理,案件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一、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5年09月13日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XA331002某某向中卫市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举报投诉信”。书面投诉举报宁夏中卫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被举报投诉人)在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期间,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糖玫瑰三炮台”,并以此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书面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被举报人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违法;依法对被举报人生产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立案调查,立案调查后对线索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之后书面告知案件最终处置结果,并依照最高奖励标准奖励申请人;书面受理申请人的投诉和举报请求,并做好案件的保密工作;依法组织行政调解,责令被投诉人退回产品购物款4.5元,并赔偿申请人1000元。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随举报投诉信一并向被申请人提供了申请人购买涉案产品票据的复印件,举报人微信支付页面截图打印件,产品实物图片照片打印件等证据;以证实申请人是消费者,因自身合法权益受损提起的举报投诉。为准确接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的投诉举报案件处理结果,申请人特别在举报投诉信中载明,申请人的联系电话已关闭了短信息功能,并预留了需要收讫确认的电子邮箱。经查证,该邮件于2025年09月15日送达被申请人处。然被申请人收到投诉材料后,并未及时做出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消费者请求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等请求的决定,遂决定通过提起本案行政复议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提起投诉举报时,已经明确提起投诉举报的原因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请求行政机关处置加害人法律责任。故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请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三项、第十五项等规定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逾期不予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请求或对投诉举报线索的处置不服,均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等规定,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来维权救济。结合申请的举报投诉材料、证据,送达被申请人记录等来看,案件关键争议在于:被申请人迄今未告知是否受理申请人投诉请求的行为是否适当。
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消费者和生产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故申请人因自身权益受损,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投诉举报请求。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承担辖区投诉举报的处理职权。申请人根据前款法律及规章向被申请人提交了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应依法限期受理并处理。从申请人举报材料的邮寄记录来看被申请人已于2025年09月15日签收了举报投诉材料。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材料次日起7日内(换算后为2025年09月24日)作出是否受理申请人投诉请求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鉴于被申请人并未履行相应职责,其行为明显存在不当,应由复议机关确定其程序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查明事实后,依法支持申请人全部请求。为保障申请人权益,申请人一并请求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规定,以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并在案件审理期间为申请人在线阅卷提供便利,严格遵循《司法部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取意见办法》之规定,听取并支持申请人的全部意见。进而支持申请人的全部行政复议请求。
二、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5年9月17日被申请人接到申请人投诉举报后,2025年9月19日电话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已受理。针对申请人的投诉,2025年9月19日被申请人已通过电话明确告知投诉已受理,针对申请人投诉事项被申请人正在办理,后期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三、询问当事人意见
经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均无其他意见。
四、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张某于2025年9月13日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举报中卫市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糖玫瑰三炮台”线索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5日签收。2025年9月19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告知申请人投诉已受理后,申请人随即挂断电话。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购买记录截图、产品照片、投诉举报书、中国邮政物流详情、电话录音等予以证实。
五、复议机关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受理情况。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电话录音证实,被申请人已明确告知申请人投诉已受理,故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义务。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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