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卫海政复字〔2025〕第60号)
卫海政复字〔2025〕第60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一:马某林
申请人二:海某华
申请人三:田某国
被申请人:海原县树台乡人民政府
申请人马某林、海某华、田某国对被申请人海原县树台乡人民政府未对申请人《补偿安置申请书》进行处理于2025年8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交的《补偿安置申请书》作出处理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责令被申请人作出处理。本机关于2025年8月28日依法受理,案件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一、申请人称
申请人马某林、海某华、田某国系宁夏海原县树台乡某某行政村某某自然村的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房屋。该房屋为申请人唯一住房,申请人及其家人长期居住于此。现申请人享有合法权利的唯一房屋,在2019年开展危房改造时,被被申请人强制拆除,且被申请人不允许申请人在此宅基地上重新建房,致使申请人现今居无定所,只能长年在外租房居住。申请人认为,危房改造即便拆除房屋,也要保留被拆人的宅基地,并给予被拆人补贴且应允许被拆人翻建。现被申请人既未给予申请人任何补贴,同时又剥夺了申请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遂于 2025年5月30日以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发出《补偿安置申请书》 (EMS 快递单号为13505780*****)。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日签收此申请书。但至今未作出处理,已经超出60个自然日的期限,系怠于履行职责,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二、被申请人答复称
马某林、海某华、田某国三人所反映的拆除房屋为2019年全县范围内进行拆除危旧土坯房子、残垣断壁等环境大整治工作,时任某某村党支部书记海某贵通过电话向申请人告知其家中危房在拆除范围内,征得马某林、海某华、田某国三人同意后,组织本村公岗人员对全村范围内的危旧土坯房进行了拆除,不存在强制拆除。马某林、海某华、田某国三人所要求的补偿安置,时任某某村党支部书记已明确告知全体家中有危旧土坯房的农户,拆除危旧土坯房是没有补偿的,其中包括马某林、海某华、田某国等三人。请求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三、询问当事人意见
经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均无其他意见发表。
四、经审理查明
2025年5月3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补偿安置申请书》(EMS 快递单号为13505780*****),要求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位于海原县树台乡某某行政村某某自然村的房屋被强制拆除进行补偿安置。被申请人于2025年6月1日签收此申请书。
另查明,根据2019年4月10日《关于印发海原县2019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中明确开展危旧房屋和残墙断壁整治行动责任单位为各乡镇(管委会),负责拆除并落实危房改造任务。
以上事实有补偿安置申请书、邮政快递详情、《中共海原县委办公室 海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原县2019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证据予以证明。
五、复议机关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是否承担对申请人《补偿安置申请书》进行答复的职责。
《关于印发海原县2019年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明确开展危旧房屋和残墙断壁整治行动责任单位为各乡镇(管委会),被申请人作为乡政府,承担树台乡2019年危房改造主体责任,理应对申请人邮寄的《补偿安置申请书》进行答复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于30日内依法对申请人的《补偿安置申请书》进行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六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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