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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海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卫海政复字〔2025〕第55号)

发表日期: 2026年04月01日 作者:
来源:

卫海政复字〔2025〕第55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海自然资信访处字2025*号),请求依法撤销申请人202581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2025825依法予以受理,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申请人称

2019年被申请人将申请人三十余年的地(其中宅基地约1250平方米,羊圈棚约800平方米,经济林约700平方米)划为一般农田,同年乡政府及村委会将宅基地上的围墙推倒,导致申请人无法建房,在住宿安置方面给申请人造成了很大影响,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和四十六条规定,在保护林地时要留足空间,不得侵害农民利益,故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海原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

二、被申请人答复称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于202586日向其出具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存在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等问题,请求依法撤销《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现作如下答复:

一是关于宅基地变小,无法达到居住要求问题。经查询,申请人所在户的户主原先为申请人父亲张某昌(现户主变更为张某治,两者仍在同一户中),2019张某昌申请办理宅基地证,被申请人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使用平川旱作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400平方米的规定,对其居住宅基地进行了确权登记,并颁发了不动产权证书(宁(2019)海原县不动产第01*****号),宅基地批准面积为400平方米,截至目前面积仍为400平方米。不存在宅基地面积变小的情况。申请人要求恢复1200多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无任何依据。在已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在确权登记的宅基地上建房,被申请人不存在阻止申请人建房的行为。二是关于种植基地、养殖基地等土地被随意乱圈乱为一般农用地问题。据查询历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申请人所称土地原为建设用地,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过程中(2019-2020年期间),所诉地块不存在建造的住宅或附属设施,且有耕种痕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行业标准《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1005-2019)》,将该部分土地调查为农用地,且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经国家审核批准使用。土地划转为农用地后不影响其种植,发展养殖可按照设施农业用地申请由其所在乡政府进行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即可,根据被申请人现场查看,申请人家中已两座棚圈可用于发展养殖业,被申请人不存在限制发展经济、养殖基地等问题。三是关于申请变更土地乱批和错批,要求改正遭到拒绝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宅基地和耕地有着严格的用途区分,不能随意转换,被申请人按照政策规定告知申请人未经审批的情况下,在现状农用地上不能建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进行答复,被申请人不存在乱批和错批问题,

综上,被申请人依法依规进行调查答复,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三、询问当事人意见

20251020日行政复议机构电话听取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意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无根据,要求依法依规处理被申请人未发表意见

四、经审理查明

2025712申请人张某治要求解决土地乱圈乱划,相关单位阻止其进行房屋、羊圈等建设的问题。该投诉件由被申请人海原县自然资源局核查处理。

经查,201911月原海原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向申请人父亲张某昌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宁(2019)海原县不动产权第01*****号),权利人为张某昌,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用途为农村宅基地,批准拨用面积为400平方米,超出批准面积为190.36平方米。《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宁(2019)海原县不动产权第01*****号)核发时申请人张某治与其父亲张某昌、母亲马某花等人为同一户,户主为张某昌20209月,海原县公安局九彩派出所对申请人户口进行了变更登记,户主为申请人张某治,其父亲张某昌仍与其在同一户。

另查明,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图显示,申请人张某治所主张占有使用的土地,除宅基地外,还存在农用地。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未提供合法占有使用案涉土地的证明。

202587日被申请人海原县自然资源局向申请人张某治送达《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海自然资信访处字〔2025*号)

以上事实有行政复议申请书、张某治户籍信息复印件、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宁(2019)海原县不动产权第01*****号)、现场核查照片、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海自然资信访处字2025*号)等予以证明。

五、复议机关认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本案中,申请人张某治与其父亲张某昌为同一户,原海原县国土资源与环境保护局已于201911月向张某昌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批准使用面积为400平方米,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标准,故申请人宅基地使用权已依法得到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申请人的房屋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在合法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所批准的建设用地区域内进行。故被申请人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农村村民应当按照批准面积建造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规定依法向申请人进行答复并无不当。

其次,针对申请人主张在案涉土地上进行羊圈等农业设施建设的问题。根据《关于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宁自然资规发〔202010号)规定,设施农业用地须由经营主体按照程序规定向乡镇政府备案,申请人可持合法占有使用案涉土地的凭证向所在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申请核准备案后,进行农业设施建设。

最后,关于申请人提出解决自然资源部门乱批乱划问题的请求。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未提供案涉土地原为其合法使用的建设用地的证据,该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如对有关部门强制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单独就强制行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海自然资信访处字2025*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海原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海自然资信访处字2025*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二〇二五年二十一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第五十七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使用水浇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二百七十平方米;

(二)使用平川旱作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四百平方米;

(三)使用山坡地的,每户不得超过五百四十平方米。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用地限额内制定宅基地具体标准。

农村村民应当按照批准面积建造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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