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卫海政复字〔2025〕第3号)
卫海政复字〔2025〕3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丁某
法定代理人:丁某雄
被申请人:海原县公安局李旺派出所,住所地:宁夏中卫市海原县李旺镇李旺新街,负责人:杨德东,该所所长。
代理人:马朝,海原县公安局李旺派出所民警,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申请人于2025年1月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公(李旺)行罚决字〔2024〕*****号〕,本机关于2025年1月9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海原县公安局作出《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公(李旺)行变更字〔2025〕*****号〕,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附件:本案适用法律依据
二〇二五年三月七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五)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六十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