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卫海政复字〔2024〕第57号)
卫海政复字〔2024〕57号
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申请人:田某锋
被申请人: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海原县政府北街,法定代表人:罗永平,该局局长。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海住建信访处字〔2024〕**号),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本机关于2024年12月3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已将自家房屋(嘉禾园**号楼*单元***室)进行出售,故请求撤回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海住建信访处字〔2024〕**号)不服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附件:本案适用法律依据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一)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
(二)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
(四)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五)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六十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