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卫海政复字〔2024〕第56号)
卫海政复字〔2024〕第56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卢某
被申请人:海原县水务局,住所地:海原县黎明路,负责人:祁国福,该局局长。
代理人:杨洁,女,宁夏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4日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海水信访处字〔2024〕**号)不服,于2024年11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并责令被申请人解决其土地征收补偿及场地塌陷事故导致其丈夫受伤的赔偿问题。本机关于2024年12月3日依法受理,案件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一、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和水投公司于2022年春季征占申请人承包地埋设管道,建造泵站和减震墩,影响申请人正常耕种,但截至目前,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进行及时足额补偿,具体占地情况及申请人诉求为:
1.天然气管道、几座供水铁塔、泵站和减震墩均建在申请人承包地上,属征用范围,应对申请人予以补偿。其中,一泵站建在申请人17.52亩土地上,不论是否确权,土地均系申请人承包地,且近年来开沙场及2021年11月治理河滩对申请人土地破坏极大,申请人实际土地面积大于确权面积,建一泵站与挖管道是同一工程,应同时补偿(17.52亩+4.61亩+5.50亩)。
2.清水河流域城乡居民工程未按相关文件对熟土剥离,对申请人土地建设施工完工后并未完善夯实处理,导致土地每年都有塌陷情况,申请人丈夫(高某朝)就是在土地塌陷处摔下去导致膝关节受伤,受伤至做手术差不多小半年,形成陈旧性损伤。因此申请人的丈夫(高某朝)腿骨骨折是塌陷事故造成的伤害(附诊断证明),有关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案涉海水信访处字〔2024〕**号《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解决申请人于2024年9月25日反映的要求政府帮助协调解决其土地建设水利,电力和燃气设施未补偿,以及场地塌陷事故导致伤害的赔偿的问题(信访件编号:2024092500***)。
二、被申请人答复称
申请人反映的土地的征收机关是海原县人民政府,由海原县高崖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因此,申请人所称的土地征收主体只能是海原县人民政府,并由海原县高崖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费用由宁夏水发集团承担。
综上,被申请人是在查清案件事实,并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三、询问当事人意见
经询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无其他意见发表。
四、经审理查明
高某朝(申请人配偶)以家庭承包方式,在海原县高崖乡某某村承包9块,共计47.02亩土地。
2022年为顺利完成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海原段)项目,政府征占高崖乡某某村部分土地用作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申请人部分承包地位于征占范围内,申请人就征补事宜与被申请人发生争议。2024年9月25日,申请人向中卫市信访局反映“2022年春季,被申请人和水投公司在未征收其土地、未予以补偿的情况下,在其确权的土地上埋设了管道、建造了泵站和减震墩,影响耕种。该工程完工时,建设单位未对施工场地进行夯实处理,导致该土地塌陷,其丈夫在塌陷事故中腿骨骨折,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该土地上还有天然气管道和几座铁塔未补偿。请求政府帮助协调解决其土地建设水利、电力和燃气设施未补偿,以及场地塌陷事故导致伤害的赔偿问题”。2024年9月2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行政程序告知书》。2024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海水信访处字〔2024〕**号),具体内容为:一是征占用土地属于西安供水水源工程(宁夏水发集团有限公司)和宁夏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宁夏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申请人反映的土地整修夯实费用,宁夏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水工部分)二标段项目部已于2024年3月30日将申请人的田地恢复及修整费用4500元支付于申请人(附收据,与水田补偿无关);10月9日,经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与高崖乡政府对接,西安供水水源工程征占用土地由统征组进行统征,并将补偿款转入高崖乡乡政府账户,乡政府对农户的征占用土地进行了分征并兑付补偿费。工程共占用申请人临时用地23.97亩,永久用地0.94亩,由于申请人对所征用的临时用地5.34亩要求永久统征,不符合相关补偿规定,因此未在补偿协议上签字,导致补偿费用至今没有兑付。二是经与高崖乡乡政府核实及现场查看,对申请人反映的天然气管道和几座供水铁塔以及在其土地上建泵站和减震墩事宜,经查证这些建筑物均建在未确权的土地上,不属于征用范围(附图片)。三是关于申请人的丈夫(高某朝)腿骨骨折问题,经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疾病诊断证明诊断为膝关节游离体(左)、半月板损伤(左)、膝关节滑膜炎(左)、膝关节病(左)、陈旧性膝关节软骨损伤(左)、陈旧性膝前十字韧带断裂(左),无法确定是塌陷事故造成的伤害(附诊断证明)。
另查明,2024年3月30日,宁夏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公司清水河流域城乡供水工程(水工部分)二标段项目部向高某朝支付田地恢复及修整费用共计4500元整。
以上事实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关于中部干旱带海原西安供水水源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信访事项登记表》《行政程序告知书》《形成程序处理决定书》、收据、《行政判决书》(2024)宁05行终**号等予以证明。
五、复议机关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是否适当。
本案中,申请人通过信访渠道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为行政机关应当全面审查本部门职责并作出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故,对本县土地进行征收、补偿的实施主体为海原县人民政府,被申请人不具有履行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综上,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超越法定职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海水信访处字〔2024〕**号),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海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