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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海原县综合执法局2月份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发表日期: 2025年02月09日 作者: 海原县综合执法局
来源: 海原县综合执法局

海原县综合执法局2月份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案件名称刘某等人涉嫌非法占耕地取土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海综执罚决字〔 2025 〕001号
事由非法占耕地取土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参照《关于调整修改部分自然资源行政职权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宁自然资规发﹝2022﹞1号)和《关于印发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和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确定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
行政相对人名称刘某、梁某某、徐某某、侯某某、张某、陈某某、杨某某
身份证号642221********1771、642221********1597、642221********1573、642221********1419、642221********0034、642221********1774、640522********2292
处罚结果1.依法没收张某违法所得8000元,上缴国库;依法没收陈某某违法所得3000元,上缴国库;依法没收梁某某违法所得60282元(包含挖装费用和拉运费用),上缴国库;2.责令当事人刘某、张某、陈某某、杨某某、梁某某、侯某某15日内对占耕取土的2231.36平方米耕地进行治理恢复,达到耕种条件;3.对当事人刘某、梁某某、徐某某、侯某某、张某、陈某某、杨某某7人的违法行为处耕地开垦费6.5倍的罚款(总占耕取土面积2231.36平方米,每平方米开垦费4元),共计处罚款伍万捌仟零壹拾伍元叁角陆分(¥58015.36元)。其中对刘某处壹万柒仟肆佰零肆元陆角零捌厘(¥17404.608元)的罚款,对梁某某处壹万壹仟陆佰零叁元零柒分贰厘(¥11603.072元)的罚款,对徐某某处壹万壹仟陆佰零叁元零柒分贰厘(¥11603.072元)的罚款,对侯某某处捌仟柒佰零贰元叁角零肆厘(¥8702.304元)的罚款、对张某处贰仟玖佰元柒角陆分捌厘(¥2900.768元)的罚款,对陈某某贰仟玖佰元柒角陆分捌厘(¥2900.768元)的罚款,对杨某某处贰仟玖佰元柒角陆分捌厘(2900.768元)的罚款。
生效期2025年2月5日
处罚机关海原县综合执法局
当前状态正常
地方编码75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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