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卫海政复字〔2024〕第58号)
卫海政复字〔2024〕第58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海原县某某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海原县某某乡某某村街道,负责人:罗成玉,该乡乡长。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海关信访处字〔2024〕**号),请求责令某某乡人民政府监督某某村村委会公开村务信息,于2024年11月29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12月3日予以受理,案件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一、申请人称:
国家政府很多网点例如清廉宁夏、国家信访平台、国家委会公开村纪委监委多处多次强调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人民群众有知情,监督权和选举权。
申请人要求将以下信息公布在某某村委会村事物、村财务公布栏中:
1.村事务,村财务的公开公示以及2022年的煤炭、薄膜、秋粮补贴,某某村2023年到2024年的一切事务、退耕还林、草原生态保护补助、蔬菜、秋杂粮种植补贴、煤炭、薄膜的发放明细表,申请人要求把这些从来都没有公布公示过的村事务财务公开公示于村委会里的公示栏里。
2.申请人从 2024 年3月21日上访到乡政府,乡政府告知其9月2日才受理的。
3.公示某某村鱼儿湾醋厂:从国家投资到现在的经济收入情况、某某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管理状况
4.申请人认为某某乡人民政府对群众的诉求不管不顾,对于要公示的内容不予公示。
综上,申请人请求责令某某乡人民政府监督某某村村委会公开村务信息,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二、被申请人答复
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8日作出《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海关信访处字〔2024〕**号),于2024年10月30日向申请人当面送达,被申请人作出《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依法向申请人告知了相应的公开信息,关于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中所提到的其他问题,申请人在之前的信息公开申请中未提到,现答复如下:
1.关于“村事务、村财务的公开公示以及2022年的煤炭、薄膜、秋粮补贴,某某村2023年到2024年的一切事务、退耕还林、草原生态保护补助、蔬菜、秋杂粮种植补贴、煤炭、薄膜的发放明细表。”的问题。
2022年秋杂粮和蔬菜补贴严格按照政务公开程序,某某村2022年已脱贫户蔬菜种植补贴项目补贴花名册(第一批)于2022年5月10日至5月19日在某某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示,同时于2022年6月17日至6月26日在海原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开;2022年已脱贫户蔬菜种植补贴项目补贴花名册(第二批)于2022年6月6日至6月15日在某某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示,同时于2022年6月17日至6月26日在海原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开;某某村2022年已户秋杂粮种植补贴花名册(第一批)于2022年9月18日至9月27日在某某村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示,同时于2022年11月25日至12月4日在海原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开;某某村2022年已户秋杂粮种植补贴花名册(第二批)于2022年11月25日至12月4日在某某村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示,同时于2022年11月25日至12月4日在海原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开。2023年某某村脱贫户秋杂粮种植补贴于2023年7月27日在村委会公示栏公示,于2023年8月7日在某某乡政府公示栏和海原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示公开;2023年某某村脱贫户和监测户蔬菜补贴款分两笔进行拨付,故公示也分两次进行公示,第一批于2023年6月5日在村委会公示栏公示,2023年6月16日在某某乡政府公示栏和海原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示公开;第二批于2023年7月27日在村委会公示栏公示,2023年8月7日在某某乡政府公示栏和海原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示公开。2024年某某村脱贫户和监测户秋杂粮种植项目补贴于2024年7月23日在村委会公示栏公示,2024年8月10日在某某乡政府公示栏和海原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示公开;2024年某某村脱贫户和监测户蔬菜种植项目补贴于2024年6月3日在村委会公示栏公示,2024年6月14日在某某乡政府公示栏和海原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示公开。2022年至2024年播薄膜发放情况,经与我乡农业工作人员对接,2022年和2023年某某未开展薄膜发放工作,2024年春季覆膜共计发放2吨,发放名单于2024年4月10日至4月19日在某某村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示。
申请人要求公布2022年至2024年救灾煤炭的明细,救灾煤炭实际为“平价煤”,享受人员为监测户,根据海原县发改委做好平价煤供应工作的要求,2022年某某村享受平价煤4户,2023年享受平价煤6户;经与县发改委对接,2024年不在实施“平价煤”供应项目。因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人群是固定的,根据海原县自然资源局工作要求,每年由乡政府直接进行公示公开,某某乡2023年新一轮退耕还林资金兑付花名册公示于2023年10月24日至10月30日在海原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开;某某乡2024年退耕还林资金兑付花名册公示于2024年6月19日至6月25日在海原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公开。申请人要求需要公示“荒山直补明细”实际为“草原生态保护补助”,2024年2月20日至2月29日在乡政府公示栏公开,2024年的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工作还未开始,故没有公示情况。
2. 关于“申请人2024年3月21日上访到乡政府申请监督村务信息,被申请人2024年9月才受理”的问题。
经翻阅被申请人2024年领导干部接访记录本,并未收到申请人2024年3月21日上访材料和来访记录。后期申请人前往县信访局反映情况,根据《信访工作条例》被申请人严格按照信访工作办理程序,受理申请人的信访事项,并于2024年10月28日进行当面信访答复。
3. 关于“公示某某村鱼儿湾醋厂的经济收入情况、某某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管理状况”的问题。
某某村鱼儿湾醋厂是由某某村村集体经济和某某村村集体经济共同建造的,申请人李某2024年9月2日在县信访局反映事项中并未提出公示鱼儿湾醋厂从国家投资到现在经济收入情以及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状况。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李某要求公示公开鱼儿湾醋厂的内容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综上所述,被答复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乡村两级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公开,现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三、询问当事人意见
2025年1月6日,行政复议机构通过电话询问方式听取申请人意见,其陈述意见如下:某某村村委会一直没有公开2022年的煤炭、薄膜、秋粮补贴,村上2023年到2024年的一切事务、退耕还林、草原生态保护补助、蔬菜、秋杂粮种植补贴、煤炭、薄膜的发放明细表,某某乡人民政府应该监督某某村委会公开。
2024年10月15日,行政复议机构通过电话询问方式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其陈述意见如下:意见与答复书上的一致,该公示的村委都按照规定公示了,因为还要公示其他的文件,公示期一满就去掉了,在网站上也进行了相应的公示,不能说申请人没有看到就是没有公示。
四、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4年9月2日向县信访局反映:“某某乡某某村八村村长由村支委员代理,村务从来没有公开,村民不知情,3月21日到乡上反映过,至今未答复。要求:1.公布2022年秋粮、蔬菜补贴账目明细;2.2022年至2024年政府发放的薄膜总量及发放给群众的花名册;3.2022年至2024年救灾的煤炭明细;4.把村委会、党支部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列举公布;5.2023年扶贫补贴账目;6.公布村委、支委及网格员人员名单;7.公布2023年至2024年退耕还林、荒山直补明细。”2024年9月2日县信访局将编号为20240902000040的信访件转办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受理此信访件后,向申请人发出行政程序告知书。
2024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海关信访处字〔2024〕**号),在决定书中向申请人告知了申请人向信访局反映的问题。
2024年10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当面送达了《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海关信访处字〔2024〕**号)。
以上事实有信访事项登记表、行政程序告知书、《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海关信访处字〔2024〕**号),某某乡2022年困难群众拉取平价煤花名册,海原县2023年平价煤供应花名册(某某乡160户),某某乡某某村2022年已脱贫户蔬菜种植项目补贴花名册、2022年户秋杂粮种植项目补贴花名册、2023年脱贫户蔬菜种植项目补贴花名册、2023年脱贫户秋杂粮种植项目补贴花名册、2023年脱贫户和监测户蔬菜种植项目补贴花名册,2024年脱贫户和监测户蔬菜种植项目补贴花名册,关于海原县某某乡2023年新一轮退耕还林资金兑付花名册的公示说明,海原县某某乡某某村2024年农牧民补助奖励资金发放花名册、海原县某某乡2024年旱作区特色产业配套覆膜保墒任务计划表予以证明。
五、复议机关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是否依法履行了监督某某村委会公开村务信息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接受村民的监督;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即村务公开制度是保障村民对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事项的知情权,村民有权请求相关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履行村务公开监督法定职责。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接收到县信访局转办的申请人的信访事项后,于2024年10月28日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海关信访处字〔2024〕**号)中明确载明了关于申请人向县信访局反映的某某村八村的村务信息,且申请人要求公布的村委信息,某某乡某某村已按照规定进行了公示公开。故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监督某某村村委公开村务信息的职责。
另,对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人书上要求公示2022年的煤炭、薄膜、秋粮补贴,某某村2023年到2024年的一切事务、退耕还林、草原生态保护补助、蔬菜、秋杂粮种植补贴、煤炭、薄膜的发放明细表,公示某某村鱼儿湾醋厂的财务管理状况的信息以及申请人所说2024年3月到访被申请人处申请监督公开村务信息的情况,首先对于申请人所要求公示的第一项内容,被申请人已在《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海关信访处字〔2024〕**号)中明确载明并告知申请人具体的公示内容、时间和公示网站,某某乡某某村村委会已按照规定进行了村务信息公开,被申请人监督职责履行到位。其次,申请人之前未向被申请人提出过监督某某村鱼儿湾醋厂的村务信息,故被申请人在《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海关信访处字〔2024〕**号)中未提起此项内容并无不当。最后,对于申请人所提出2024年3月上访到被申请人处申请监督某某村村务信息,被申请人2024年9月才受理的问题,目前无证据证明申请人在2024年3月向被申请人提交过申请监督某某乡某某村村事务公开公示的申请书。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程序处理决定书》(海关信访处字〔2024〕**号)并无不当,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监督某某村村委公开村务信息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海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将财务情况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集体财产使用管理情况、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