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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海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卫海政复字〔2024〕第48号 )

发表日期: 2024年12月20日 作者: 海原县司法局
来源: 海原县司法局

  

卫海政复字〔2024〕第48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海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中卫市海原县中静公路与政府街十字路口消防大队旁,负责人:李成鹏,该队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910日作出的交通违法处罚决定(编号:6405221500******)不服,于202492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本机关依法于2024927日予以受理,案件审理适用普通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一、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4810日通过租车公司通知方式得知该具体行政行为,并在815日通过12345申诉,对海原县公安局829日答复(附件)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

本人在中卫市自驾旅游,83日下午1755 驾驶牌照苏AU**** 在中卫海原县兴原路与金凤街路口被拍到闯红灯,个人认为是路口信号灯设备故障引起的。现实情况是:当时我由西向东行进在兴原路,阳光非常强烈,金凤街前一个路口红灯,我是停下的,这个路口的信号灯亮度是正常的,但金凤街路口的信号灯是非常昏暗的,达不到正常亮度,而且是西晒阳光正好强烈照射这个信号灯,以至于我误认为是信号灯故障,经观察无交通危险后通过,但通过的过程由于视觉角度的关系,我看到红灯其实是昏暗的亮的,当时我意识到闯红灯的,所以赶紧靠边停车考虑是否报警(可能以为交警事后会理解,就犹豫1分钟后离开),当时收到违章通知后第一时间就拨打了海原县交警的电话:1780955****进行申诉,我解释了,前一个路口可以拍到我遇红灯停车的照片,闯红灯后立即靠边的情况,他确认确实看到了,我解释不可能有故意闯红灯的动机存在,根本没必要,实事求是那个红灯太昏暗了,而且这个时段太阳直晒红灯,但警方不认可。815日通过12345反映,直到829日晚上才收到公安局答复,答复依然非常公式化。答复称:高度重视,我认为违章事小,但红绿灯设备故障会引起潜在的交通事故,高度重视是否核查了红绿灯光微弱的情况?83日以后是否有设备维护单据?希望有此维修单据来证明我的清白!公安 12345答复中有这么一句:且前后车辆均能按照红绿灯信号指示灯正常行驶,但是请看我上传的其中一张照片(红笔标注),同时段也有一辆货车超越了停车线,请特别注意这个事实!海原县交警解释:此辆车确实过线了,但停下了,没有闯红灯。我认为可能是车道不同视线不同,他越线后看见了,我是穿越后也看见了微弱的红光,所以立即靠边停车了。请司法局确认此处红绿灯设备8月3日以后的设备维护单据,兴原路金凤街前后同时段路口我等红灯的照片及红灯亮度对比,以做出符合科学的,符合逻辑的判断,还我清白!

二、被申请人答复称: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胡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不符合撤销规定。

理由如下:1.该路口属于海兴开发区道路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经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海兴开发区道路基础设施改造项目进行现场检验,所检验项目符合相关标准和合同要求。2.申请人胡承认自己闯红灯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但对违法行为产生的处罚拒不接受。3.多次联系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向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发送短信和其本人残疾证明以博取同情请求不处罚或轻处罚。

三、询问当事人意见:

20241016日,行政复议机构通过电话询问方式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其陈述意见如下:希望复议机构实事求是,秉承科学公正的原则作出决定,我当时在前面路口看见红灯是停下的,但在这个路口闯红灯并非主观故意。

20241016日,行政复议机构通过电话询问方式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其陈述意见如下:以书面答复为准,无其他补充。

四、经审理查明:

2024831755分,申请人驾驶小型轿车(车辆号牌:苏AU****)在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沿兴原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兴原路与金凤街十字路口时,十字路口交通信号灯红灯亮起,申请人未按信号灯指示,驾车通过了该十字路口。

20249101017分,申请人通过交管12123”公安交通简易程序接受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6405221500******的交通违法处罚决定,被处200元罚款,记分6分。

另查明,兴原路与金凤街十字路口交通信号灯属于海兴开发区道路基础设施改造项目的设施,该项目于2024425日经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对项目的检验结论为符合相关标准和合同要求,其中对交通信号系统基本要求信号灯超出使用寿命或出现亮度不足、颜色失真和LED点阵缺失等现象影响使用时,应及时更换的检测结果为符合,判定为合格

以上事实有《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交通警察大队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电子凭证》、事发路段电子监控照片、《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报告》予以证明。

五、复议机关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为:1.案涉信号灯是否存在设备故障导致灯光微弱的情况;2.申请人非主观故意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行为是否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关于案涉信号灯是否达不到正常亮度的问题,根据事发时段该路段监控照片,可以清晰地分辨出该信号灯显示为红灯,亮度正常,且在案证据能证明该区域信号灯经检验为合格

关于阳光照射信号灯的情况,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因阳光过于强烈或者过于昏暗导致驾驶员视野不佳或者视线模糊的情况时常发生,进而导致交通事故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此时驾驶员为了自己与其他交通参与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更应当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谨慎驾驶,不应以阳光强烈为由违反道路交通相关法律规定。同时,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目的是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本案中,申请人不按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客观存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无论申请人有无主观故意,都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综上,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八)项之规定对申请人未按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行为作出罚款200元,记分6分的交通违法处罚决定(编号:6405221500******),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海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违法处罚决定(编号:6405221500******)。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海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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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驾驶校车、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的;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到百分之二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的;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二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驾驶机动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或者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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