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海复议委复〔2023〕27号)
申请人:李某一、李某二、魏某某、李某三、贾某某、李某四、李某五
被申请人:甘城乡人民政府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拒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违法,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进行答复。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经调解申请人自行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