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海复议委复〔2023〕22号)
申请人:宁夏广汇天燃气有限公司海原分公司
被申请人:海原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城管行决定2023〔**〕号),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经调解申请人自行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海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