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海复议委复〔2023〕18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期未办结投诉举报案件的行为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书面告知处理结果,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经调解申请人自行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海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