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卫环不罚决字〔2023〕14号)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卫环不罚决字〔2023〕14号
海原县荣*建*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72314
法定代表人:马*荣
地址:海原县**镇**村下*子自然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我局于2023年6月19日对你公司涉嫌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在海原县**镇**村下*子自然村建设了一条水稳拌合站生产线及一条水泥预制品生产线,未按照环评要求安装治污设施,未完成环保竣工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3年6月13日《行政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记录》、2023年6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7月5日对海原县荣*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荣的调查询问笔录、宁夏汇*环*科*有限公司出具的《海原县荣*建*有限公司水稳拌合站及水泥预制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及验收意见、证据照片及视频、企业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第682号令)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处理依据及意见
在受到我局调查后,你公司积极整改,按照环评要求安装了各类治污设施,聘请宁夏汇*环*科*有限公司进行了专业检测,出具了《宁夏荣*建*有限公司水稳拌合站及水泥预制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并于2023年7月22日通过了专家验收,完成了整改。充分证明你公司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积极整改,属初次违法。依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2022版)》的通知(宁环规发〔2022〕5号)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批复,需配套的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项目运行期间环保设施已按环评批复要求建成并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经责令改正,建设项目在整改期限内完成自主验收的,可不予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30号)第四十二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更改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经我局讨论决定如下:
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且执法人员已于2023年7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约谈教育。依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方位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宁党发〔2023〕4号)、《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2022版)》(宁环规发〔2022〕5号)的要求,决定:
对宁夏荣*建*有限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中卫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