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88号)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行处〔2023〕88号
当事人:海原县*区**五金建材经销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DJL89
住所(住址):中卫市海原县**广源路南侧**中央广场F区1号楼115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龙
身份证件号码:642221********1571
2023年7月16日,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海兴开发区办公室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海原县*区**五金建材经销部销售的“无合格证明、无产品执行标准的灭火毯”产品。我局于2023年7月16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李*全、马*为办案人员进行调查。
现查明:2023年7月16日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你店销售的20条“无合格证明、无产品执行标准的灭火毯”产品。灭火毯(1.0×1.0米)售价20元/条,共计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7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现场监督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无合格证明、无产品执行标准的灭火毯的事实;
2.2023年7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无合格证明、无产品执行标准的灭火毯的事实;
3.2023年7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发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海市监行强〔2023〕88号及《财物清单》编号〔2023〕88-1号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无合格证明、无产品执行标准的灭火毯并被扣押及货物价值的事实;
4.2023年7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拍摄的照片一组,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无合格证明、无产品执行标准的灭火毯的事实;
5.2023年7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证明当事人具有销售资格;
6.2023年7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其身份及具有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能力的事实;
2023年7月1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管行告字〔2023〕8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第二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拟对你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销售的灭火毯20条;2、罚款人民币1200元整。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农行海原县支行(地址:海城镇建设路回中对面)(帐户:海原县财政局,帐号:41300104000653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