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自然资处字〔2023〕09号
被处罚单位:宁夏经*缘*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民
我局于2023年7月21日对你公司在海原县高崖乡草场村S204线公路东北侧天然牧草地内取土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办理相关取土审批手续,擅自在海原县高崖乡草场村S204线公路东北侧天然牧草地内取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取土之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宁夏经*缘*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2.授权委托书1份;
3.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案件作证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询问笔录3份;
7.现场勘测笔录1份;
8.《合同协议书》复印件2份;
9.现场照片1份;
10.《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1份。
我局已于2023年8月11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且未提出要求举行听证,放弃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八条相关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在天然牧草地内非法取土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限期对取土区域天然牧草地植被进行恢复;
2.对你公司在天然牧草地内非法取土的行为处以人民币贰万元(小写:20000.00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十五日内到海原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财政罚没专户账号:41300104000653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滞纳金。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中卫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原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摆彦生
电 话:0955-4017839
地 址: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18日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第五十条 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办理理有关手续。
经批准在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按照准许的采挖方式作业,并采取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
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还应当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
第六十八条 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