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中卫市*********局
法定代表人:张*
我局在2023年3月29日巡查发现,你单位未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在郑旗乡***、七营镇***、李旺镇***、高崖乡***、西安镇***、关桥乡***和史店乡***占地建设郑旗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七营镇污水处理站项目、李旺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项目、高崖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项目、西安镇污水处理站项目、关桥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和史店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经调查,总占地面积为11004.51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面积208.19平方米,其它草地面积4765.24平方米,一般耕地面积2101.57平方米,基本农田面积3498.75平方米,其他林地面积为430.76平方米。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其所建生活污水处理站均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及《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之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授权委托书1份;
2.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4.询问笔录1份;
5.现场勘测笔录7份;
6.《关于海原县郑旗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项目建设方案的批复》(海发改发〔2018〕179号)、《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2018〕047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2018〕045号);
7.《关于海原县七营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海发改发〔2018〕477号文件、《关于海原县七营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海发改发〔2018〕176号、《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2018〕046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640522202000063号);
8.《关于海原县李旺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项目建设方案的批复》海发改发〔2018〕177号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2018〕045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640522202000064号);
9.《关于海原县高崖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项目建设方案的批复》海发改发〔2018〕178号、《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2018〕044号);
10.《关于海原县西安镇污水处理站项目建设方案的批复》海发改发〔2019〕252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640522202000061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640522202100001号);
11.《关于海原县关桥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海发改发〔2021〕3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640522202100041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640522202100041-1号);
12.《关于海原县史店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海发改发〔2021〕4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640522202100040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640522202100040-1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宁林资许准〔2021〕239号)、《临时占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宁林资许准临〔2021〕142号);
13.现场照片7份;
14.《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1份。
我局已于2023年6月9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且未提出要求举行听证,放弃听证权利。
因你单位建设的郑旗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七营镇污水处理站项目、李旺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项目、高崖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项目、西安镇污水处理站项目均在2021年9月1日前建设完成,其违法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修改部分自然资源行政职权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宁自然资规发〔2022〕1号)发布实施之前,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通知》(宁自然资规发〔2020〕6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中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序号8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在郑旗乡***、七营镇***、李旺镇***、高崖乡***、西安镇***非法占地9697.91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面积208.19平方米,其它草地面积3889.40平方米,一般耕地面积2101.57平方米,基本农田面积3498.75平方米)建设郑旗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七营镇污水处理站项目、李旺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项目、高崖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项目、西安镇污水处理站项目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在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9697.91平方米土地;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的9697.9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你单位非法占地9697.91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面积208.19平方米和其它草地面积3889.40平方米以每平方米2元的标准,一般耕地面积2101.57平方米以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基本农田面积3498.75平方米以每平方米15元的标准)建设郑旗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七营镇污水处理站项目、李旺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项目、高崖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项目、西安镇污水处理站项目的行为处以人民币柒万壹仟壹佰捌拾肆元贰角捌分(小写:71184.28元)的罚款。
因关桥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和史店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 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修改部分自然资源行政职权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宁自然资规发〔2022〕1 号)发布实施之后建设,其违法行为均发生在2021年9月1日后,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 号)第五十七条,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修改部分自然资源行政职权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宁自然资规发〔2022〕1 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序号11对非法占地的处罚相关规定,对你单位在关桥乡***和史店乡***非法占地1306.60平方米(其中其它草地面积875.84平方米、其他林地面积为430.76平方米)建设关桥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和史店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在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306.60平方米土地;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的1306.6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你单位非法占地1306.60平方米(其中其它草地面积875.84平方米、其他林地面积430.76平方米均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建设关桥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和史店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行为处以人民币壹拾叁万零陆佰陆拾元整(小写:130660.00元)的罚款。
综上所述,我局对你单位在郑旗乡***、七营镇***、李旺镇***、高崖乡***、西安镇***、关桥乡***和史店乡***占地建设郑旗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七营镇污水处理站项目、李旺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项目、高崖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项目、西安镇污水处理站项目、关桥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和史店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在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1004.51平方米土地;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的11004.5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对你单位非法占地11004.51平方米建设郑旗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七营镇污水处理站项目、李旺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项目、高崖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项目、西安镇污水处理站项目、关桥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和史店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行为处以人民币贰拾万零壹仟捌佰肆拾肆元贰角捌分(小写:201844.28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十五日内到海原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财政罚没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滞纳金。
本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中卫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原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海原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摆彦生
电 话:0955-4017839
地 址: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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