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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海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海复议委复〔2023〕7号 )

发表日期: 2023年05月30日 作者:
来源:

申请人:**

被申请人:海原县公安局**派出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公**)行不罚决字〔2023**),20232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公**)行不罚决字〔2023**,并依法重新作出行政处罚。

一、申请人称:

202282311时许,申请人在自家门口平整道路,家住申请人对面的****妻子)不让申请人平整道路并出言辱骂,申请人没有理睬,后**趁申请人不注意从背后抱起申请人摔在硬化路上,并在申请人身上踩踏,申请人的儿媳**见状让丈夫报了警,派出所人员到场后**承认殴打申请人的事实。

当天申请人被打陷入昏迷,后送往海原县人民医院就医,**的儿子和女儿陪同就医并支付检查费用。经检查申请人肋骨骨折、头部受伤严重,需住院治疗,但**及其家人拒不支付住院费用,申请人的儿子遂再次报警。海原县公安局**派出所工作人员称将调解处理此事,2023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公**)行不罚决字〔2023**

申请人的土地和**的土地连接,**作为村霸多年来一直找茬殴打申请人一家,这次申请人被打住院治疗23天共花费13000余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公(城)行不罚决字〔2023**事实不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该决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重新作出行政处罚。

二、被申请人答辩称:

202282311时许,被申请人海原县**派出所接到报警,在海原县**路段**与申请人**因路边铲土及垃圾问题发生争执。经民警现场了解,****因路边铲土及垃圾问题发生争吵,**称其头晕,民警随即让**先到医院治疗。

经调查,****系邻居关系,几年前因为扬场灰尘的问题产生矛盾导致两家关系不和谐。**第一次笔录中陈述现场只有他和**,因争吵**将一把平头铁锹向其抡过去,因躲闪及时未被打到,后在抢夺过程中**将铁锹夺过来,**在路边躺下。**第二次笔录中陈述他和**在抢夺铁锹的过程中,**用右手在其下巴处抓挠,他将铁锹从**手里夺过来后两人互骂,不存在抱摔**的行为,**是自己坐在地上的,**因何原因受伤尚不清楚,两人夺完铁锹之后**女儿马****儿媳**到现场将两人拉开,后**拿着铁锹回家。

申请人**第一次笔录中陈述其在和****妻子争吵的过程中,**双手抱住申请人的后腰,将其抱起来摔在硬化路上导致申请人摔晕。申请人**第二次笔录中陈述其儿子将门前杂草铲除后留下一些垃圾,申请人在铲除垃圾过程中被**妻子**辱骂,**不让申请人铲除垃圾,认为铲除垃圾后会影响出行,申请人认为铲平后仍可出行就继续铲除垃圾,**从后面抱住申请人的腰和两个胳膊,并将腰摇了两下,随后他就晕过去了,醒来后发现在路上躺着,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后醒来坐下。**称其之前出车祸(申请人于2022422日发生车祸)的伤已经康复,头部、肋骨的新伤是**抱摔造成的。

**儿媳**在两次笔录中陈述其从地里面干完活回到家门口看到公公****妻子在争吵,她在十几米远的窖口旁边站着。接着**和其女儿从家里出来,**女儿在家门口看着,**走到其妻子****旁边,当时**还在铲土,**什么话都没有说直接过去从后面用双手抱住**的腰,将**摔倒在硬化路上,摔倒之后**手里面还拿着铁锹,**又从**手里面将铁锹夺过去,拿着铁锹准备打**,被妻子和女儿阻止,**看到**摔倒就从地窖旁边跑过去查看,过了一会**妻子田进花到现场,**不存在拿铁锹打**的行为。

**妻子**陈述她和**因为路边铲土的事情发生争吵,丈夫**到现场之后让她回家干活,**在门口和**理论,听到双方争吵后**出去看到**在马路边坐着,**的儿子在旁边打电话报警,****女儿**在路边站着,当时****在门口发生了什么事情**并不知情。

**女儿**陈述她在家门口空地上坐着玩手机,听见父亲****争吵,走近发现两人在相互争夺铁锹,**将父亲**拉开,后看到**被甩倒在地面上躺着,**将铁锹夺过来拿在手里,这时**的儿媳**到现场。****双方发生争吵,但没有打架撕扯。**头上的伤是****在抢夺铁锹时跌倒在地面上碰的,**下巴的伤是如何造成的**不清楚。

以上相关事实有出警视频、询问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申请人海原县**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公(城)行不罚决字〔2023**认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结果合法公正,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三、经审理查明:

1.申请人****路边铲土及垃圾处理问题发生争执,在抢夺铁锹的过程中双方发生撕扯,**儿子车**2022823向海原县公安局**派出所报警,该事实有海原县公安局**派出所出警视频、行政复议申请书、受案回执、**询问笔录、**询问笔录、**询问笔录予以证明

2.申请人**2022823日受伤住院,造成急性闭合性颅内损伤、脑震荡、左侧顶枕部头皮血肿、胸部损伤(右侧第89肋骨骨折、左侧第4肋骨骨折、右侧第23467肋骨陈旧性骨折)、腰部损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该事实有**在海原县人民医院就医病例材料予以证明

3.被申请人海原县公安局**派出所2022823日受理申请人****纠纷一案,受疫情影响于2022922日申请延长办案期限后因全区9·20”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影响,案件无法正常办理。20231月案件恢复正常办理程序,202323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公(**)行不罚决字〔2023**号),该事实有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延期办理证明予以证明。

四、本委认为:

申请人**与海原县**村村民**因路边铲土及垃圾处理问题发生争执。虽申请人车**前后两次对倒地受伤原因存在表述不一致(第一次询问时陈述其与**争执的过程中,**双手抱住其后腰摔在硬化路上导致申请人**。第二次询问时陈述在争执过程中**抱住申请人的腰和胳膊摇晃导致申请人晕倒),但经询问其他在场人员,******女儿)、****儿媳妇)均陈述申请人****因邻里矛盾发生纠纷,双方在抢夺铁锹的过程中存在互相辱骂撕扯的行为。辱骂、发生争执用身体抵触、相互撕扯的行为系违法行为,海原县公安局**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以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不予行政处罚适用依据错误,处理结果明显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25之规定,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海原县公安局**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公**)行不罚决字〔2023**),责令海原县公安局**派出所重新调查,并于30天之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海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海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2023327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查处治安案件,对没有本人陈述,但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可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但是,只有本人陈述,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不能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第九十五条  治安案件调查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处罚决定;

(二)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三)违法行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有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禁品、管制器具的,应当予以追缴或者收缴;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四)对需要给予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养等处理的,依法作出决定;

(五)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转为刑事案件办理或者移送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部门办理,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公安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应当附卷;

(六)发现违法行为人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同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对已经依照前款第三项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又发现新的证据的,应当依法及时调查;违法行为能够认定的,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撤销原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治安案件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复印件送达被侵害人。无法送达的,应当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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