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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表日期: 2023年02月08日 作者: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来源: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处罚单位海原县*****

法定代表人张**

你单位未办理相关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在海原县郑旗乡郑旗村占地6532.79平方米建设郑旗乡卫生院,其中建设用地为526.02平方米,一般耕地面积为6006.77平方米,永久性建筑物面积为2013.49平方米。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字第640522202000074号,符合规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之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委托书1份,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测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海原县郑旗乡卫生院迁建项目建设方案的批复》1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1份等。

我局于2023年2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也未到海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中卫市自然资源局进行陈述和申辩,且未提出要求举行听证,放弃听证权利。

因你单位于2020年11月底开始占地开工建设郑旗乡卫生院,在《关于调整修改部分自然资源行政职权事项裁量基准的通知》(宁自然资规发〔20221 号)发布之前,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通知》(宁自然资规发〔2020〕6 号)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序号8)的标准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于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6532.79平方米土地;没收你单位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2013.49平方米建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                            

2.对你单位非法占用6532.79平方米土地建设郑旗乡卫生院的行为(其中建设用地526.02平方米,每平方米以5元的标准;一般耕地6006.77平方米,每平方米以10元的标准)处以人民币陆万贰仟陆佰玖拾柒元捌角(小写:62697.80元)的罚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十五日内到海原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财政罚没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滞纳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或中卫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复议,或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海原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原县自然资源局

20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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