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泉园(宁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分处罚的通报
关于对泉园(宁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分处罚的通报
各招标人、代理机构:
根据相关部门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市场交易秩序,严肃招投标资料收集归档的真实性、完整性。现对以下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记分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一、泉园(宁夏)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7月至12月组织开展的“海原县七营镇南堡村、马堡村肉牛出户入场养殖建设2022年以工代赈项目”、“海原县三中宿舍楼北侧城墙及东侧围墙除险加固项目”等4个项目的定标活动时,对定标音像资料未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拷贝留存,造成招标人定标会议音像视频资料缺失。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宁建规发〔2021〕11号)F2-3-09相关认定标准对该公司扣除诚信分值200分。
二、宁夏居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2年7月组织开展的“海原县百万移民致富提升行动李旺镇新源村肉牛标准化养殖出户入场建设项目”定标活动,对定标音像资料未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拷贝留存,造成招标人定标会议音像视频资料缺失。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宁建规发〔2021〕11号)F2-3-09相关认定标准对该公司扣除诚信分值200分。
三、宁夏江融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6月至12月组织开展的“海原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一标段)”等2个项目的定标活动时,对定标音像资料未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拷贝留存,造成招标人定标会议音像视频资料缺失。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宁建规发〔2021〕11号)F2-3-09相关认定标准对该公司扣除诚信分值200分。
四、宁夏北方恒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2022年10月,组织开展的“海原县第一中学附属工程”定标活动,对定标音像资料未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拷贝留存,造成招标人定标会议音像视频资料缺失。
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宁建规发〔2021〕11号)F2-3-09相关认定标准对该公司扣除诚信分值200分。
对此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认真对待、立即整改,要以此次通报为契机,举一反三、引以为戒,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今后不再出现此类问题及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自觉维护招投标市场公开、公平、公开原则。
特此通报。
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