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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海住建(招)行罚告字〔2022〕004号

发表日期: 2022年11月23日 作者:
来源:

                        海住建(招)行罚告字〔2022〕004

处罚实施机关: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海原县政府北街

法定代表人:马建荣,该局局党委书记、局长

被处罚人:河南泰昌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中段建委楼

法定代表人:于爱梅

被处罚人:魏鹏

经查明:你公司于2021年3月23日在参与海原县活牛交易市场建设项目(一期)监理项目投标活动时,与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递交标书相互混递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03号)第二十四条之相关规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招投标相关归档资料等。

本局认为:河南泰昌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21年3月23日在参与海原县活牛交易市场建设项目(一期)监理项目投标活动时,河南宏业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递交标书相互混递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之相关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等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10对应处罚标准,现决定处罚如下:

1、对河南泰昌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处中标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即983.36元。

2、对授权委托人处河南泰昌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即49.1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限河南泰昌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履行完毕。

缴纳罚款开户行为:农行海原县支行营业部;账户名称为:海原县财政局;账号为:29413001040006537。

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海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直接向海原县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海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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