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海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登录个人中心 无障碍阅读 长者版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新闻中心 网上办事 政民互动 走进海原
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87号)

发表日期: 2022年09月20日 作者: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处罚〔2022〕87号


当事人:海原县**镇卫生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4**********758R

住所:海原县**镇**岔路口

法定代表人:方*豹

身份证件号码:642222********1013

根据自治区药监局移交的问题线索,2022年6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海原县**镇卫生院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中药房使用的郁李仁等中药饮片有虫蛀现象。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了上述中药饮片,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1月至2021年2月期间,从宁夏明德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先后购进2千克郁李仁(批号:1803107,生产日期:2018.03.13,复验期:2023.03.12,182元/千克)、1千克莲子(批号:1911031,生产日期:2019.11.02,复验期:2024.11.01,95元/千克)及1千克苍术(批号:1711106,生产日期:2017.11.22,复验期:2022.11.21, 290元/千克)等中药饮片供医院诊疗使用,使用价格均为购进价上浮25%。2022年6月20日,自治区药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院中药房中药柜斗内有上述批次的郁李仁1800克、莲子538克、苍术530克,上述中药饮片已霉变且虫蛀现象严重。本案货值金额为532.41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2022年6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中药饮片霉变、生虫的事实;

2. 2022年6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1组、视频资料1份, 证明当事人使用的中药饮片霉变、生虫的事实;

3. 2022年6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方建豹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及经营资格;

4. 2022年6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涉案药品的进货台账及供货商资质复印件各1份,证明涉案药品的进货来源、数量和价格;

5. 2022年6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涉案药品的购进验收记录,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6. 2022年6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涉案药品使用(销售)处方单17张,药品养护记录1份,证明涉案药品虫蛀后未使用的事实;

7.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的事实;

8.2022年7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方*豹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中药饮片霉变、生虫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7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监罚告〔2022〕87号),依法告知了对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本局视为当事人放弃该权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医疗机构,使用的中药饮片霉变且虫蛀现象严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二)被污染的药品”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行为。

因当事人购进药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提供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和购进验收记录,在涉案中药饮片出现霉变生虫后尚未使用,且在执法人员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及《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减轻处罚的情形,应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的规定,当事人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应当按销售劣药的规定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违法情节,本局决定对其作如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使用的郁李仁等3种中药饮片;2.罚款20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农行海原县支行(地址:海城镇建设路老回中对面)(帐户:海原县财政局,账号:41300104000653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链接 国家及部委网站 各省区市政府网站 自治区各部门网站 宁夏各市县政府网站 中卫市各部门网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