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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65号)

发表日期: 2022年09月15日 作者: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市监行处〔2022〕65号


当事人:撒*亮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宁夏海原县**乡**行政村古路自然村58-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撒*亮

身份证件号码:  642222********3210

2022年6月9日,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原县新区汽车站东门面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商店经营者撒*亮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现场不能提供《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我局于2022年6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李忠全、马鹏为办案人员进行调查。

现查明:海原县新区汽车站东门面店于2022年5月27日检查该店时,发现未办理《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从事食品经营。遂于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海兴办责改〔2022〕9号,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2022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检查时,发现该场所依旧未办理《食品生产登记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由于当事人在经营期间未建立经营台账,故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2.2022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3.2022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海兴办责改〔2022〕9号,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的事实;

4.2022年6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证明其身份及具有承担法律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

5.2022年6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及过期食品拍摄的照片一组,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由于该店经营面积只有130平米,从业人员只有一人,故具备《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所指的小经营店。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属于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从事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者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以下简称为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理由。”之规定,已构成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

2022年6月13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管行告字〔2022〕6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农行海原县支行(地址:海城镇建设路回中对面)(帐户:海原县财政局,账号:41300104000653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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