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03号)
当事人: 赵*荣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海原县**旭强商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40********W5L13
住所(住址):甘肃省**县**乡宋湾村赵硖016号
经营者:赵万荣
身份证件号码:620522********4037
2022年8月3日,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驻海兴开发区办公室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海原县**旭强商行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我局于2022年8月3日予以立案调查,指定李*全、马*为办案人员进行调查。
现查明:2022年7月20日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你店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遂于当日对你下发了《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海兴办责改〔2022〕13号,对你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022年8月3日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你店检查,发现你店依旧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8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现场监督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进货查验制度的事实;
2. 2022年8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事实;
3.2022年7月20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的《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本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行为予以警告行政处罚的事实;
4.2022年8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副本)及《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资格;
5.2022年8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证明当事人其身份及具有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能力的事实;
6.2022年8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及过期食品拍摄的照片一组,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事实;
2022年8月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海市管行告字〔2022〕10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应当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记录查验制度,采购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凭证,不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标准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应当如实记录购进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之规定,构成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行为,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的。”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 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农行海原县支行(地址:海城镇建设路回中对面)(帐户:海原县财政局,账号:413001040006537)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原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海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海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2日